- 索引号:006383604B/2013-1142385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6-30
- 公开日期:2013-06-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管理,更好地运用先进的信息手段提高财政工作效率,现将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华容县财政局信息化及金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华容县财政局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华容县财政局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华容县财政局机房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华容县财政局信息化及金财工程项目建设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局财政信息化及金财工程项目的统筹规化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厅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信息化及金财工程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容县财政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开展的财政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信息化及金财工程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 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条 我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织信息中心(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属有关单位、股室,根据中省市信息化发展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改革与事业发展要求,编制信息化及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包括应用系统、网络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信息化要素。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股室应严格执行财政信息化及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如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由局属相关单位、股室提出申请,送信息中心,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股室按照我局财政信息化及金财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研究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报信息中心。
第八条 信息中心根据项目建设申请,结合网络发展和保障体系建设需要,拟定网络设备配置方案、实施方案、初步预算汇总成项目建议书,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未经申请并通过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不得自行筹集经费进行项目建设。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信息中心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等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中心会同相关股室、单位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保密产品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会同相关股室、单位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原则,确保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第六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预警方案,确保网络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章 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经费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强化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纳入财政局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除有特殊约定外,归财政局所有。
华容县财政局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算机网络的运行、使用和管理,促进财政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使计算机网络处于完好畅通状态,保证信息无障碍传递,根据国家及省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中心为计算机网络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财政信息化管理及“金财工程”相关制度,做好我县财政业务系统软件升级和维护、中心机房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完成网络建设和应用,为扩大财政宣传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 计算机设备的维护使用
第三条 计算机设备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不经本人许可,严禁他人操作使用。
第四条 非专业人员严禁私自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以保证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条 计算机设备的摆放应当合理有序,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计算机设备的防尘保护、定期保养。
第六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规范操作,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开关、拔掉电源插头。
第七条 信息中心定期检查楼层网络设备和线路的运行情况,并指定专人或专业机构负责本局及财政内网外联单位网络终端计算机设备的维护、保养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计算机设备防火、防电、防雷规定,预防火电侵害,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 加强密码管理,计算机使用者应设置操作系统登录密码,各财政业务信息系统操作用户至少每半年修改一次登录密码,并作妥善保管。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连接互联网,须上互联网必须安装网络隔离卡和双硬盘,以此代替两台独立的计算机。
第十一条 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严禁使用私人磁介质存储涉密信息。禁止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 财政信息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内网平台等发布电子版信息,必须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不得在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的工作信息。
第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在维修、维护过程中,计算机管理员应全程在场,防止信息泄露。如在外维修而当日无法完成的,应将计算机带回或将硬盘拆下带回。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调整为非涉密计算机时、必须低级格式化硬盘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不得私自卸载统一安装的用于财政内网的防病毒软件,必须定期更新病毒库并对电脑进行杀毒。
第十七条 财政内网计算机不得安装与业务无关的软件,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光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以防止病毒侵入,造成数据信息被破坏、修改或窃取。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备份制度,网络版信息系统数据由机房管理员做好备份,各单机版信息系统数据由操作人员自行备份,备份介质须保存好,并时常检查其有效性。
第四章 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损坏、破坏楼层网络设备和网络线路,未经信息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办公室网络线路布局,如遇办公室装修、办公桌位置移动、办公室线路损坏等情况需对线路施工处理时,应及时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规划后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严禁工作人员私自接出内外网线路资源。
第二十一条 使用调制解调器经电话线上网,必须中断与局域网的连接,以防止局域网遭受恶意攻击。
第二十二条 财政内网实行准接入控制制度,需新连入计算机到财政内网,应向信息中心提出联网申请,信息中心审查通过后,按照上级财政部门IP地址的统一规划,合理分配局属单位、股室和外联单位的内网IP地址,并将内网计算机纳入桌面管理、准入控制、防病毒等管理与监控体系。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常维护管理的需要,信息中心负责安排专门维护人员或机构对计算机接入内网,操作系统、财政软件的安装与维护等事项提供技术服务,对部门单位及维护人员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切实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禁传播、复制和使用黑客软件。严禁传播、复制病毒程序,不得撰写和发布这方面的文章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许可,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二)未经许可,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信息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故意干扰信息系统功能,影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运行秩序的活动:
(一)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接收信息的;
(二)制作、传播有害信息或带有病毒的信息的;
(三)盗用、泄露他人电子邮件帐号的;
(四)发送恶意电子邮件的;
(五)擅自在网上公开他人隐私的;
(六)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秩序的。
第二十七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章 计算机设备报废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报废原则:
(一)使用年限较长,造成设备部件老化,硬件频繁发生故障多次维修的。
(二)因雷击、火烧、爆炸、水浸、腐蚀、摔压等事故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复费用超过目前市场同类档次产品价格50%的。
(三)设备属于淘汰产品,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
第二十九条 如涉密计算机设备报废,需先低级格式化硬盘,确保拟报废机器硬盘中没有涉密信息留存。
第三十条 计算机及外设设备的报废登记、处置按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影响,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华容县财政局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工作,保障财政信息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财政工作效率,按照应用管理、技术管理分离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容县财政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单位、预算单位使用的财政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用管理员的管理和职责
第三条 各财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应明确系统应用管理部门,各应用管理部门要对每个系统设立应用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应用管理部门管理多个系统时,原则上每个系统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管理员。
第四条 管理员应不定期地循环进行任职和考核。
第五条 管理员须熟悉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程,熟练掌握业务信息系统涉及的业务流程。
第六条 管理员负责指导信息系统用户进行业务操作。
第七条 管理员根据业务管理要求,负责对系统基础要素、业务流程、人员权限等进行配置和维护。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所有财政信息系统超级管理员账号的保管和使用,监督管理员的操作维护行为。
第九条 管理员的账号分配由该系统的应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信息中心,信息中心配合软件供应商按实际权限需要进行设置。
第十条 系统普通用户账号分配、密码和权限修改等事务的办理由使用人员所在部门和单位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由系统应用管理部门管理员进行设置。
第四章 建立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 按照应用管理和技术管理分离原则,信息系统非软硬件故障的操作维护由各应用管理部门管理员进行操作,如不能解决的,管理员应主动联络软件供应商来现场进行操作维护,可远程解决问题的,信息中心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系统出现异常后,管理员应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如不能解决的,信息中心应及时联络相关软硬件供应商和系统集成维保机构进行配合维护。
第十三条 系统应用的调整、银行路由的接入等需技术人员进入机房进行操作的事项,管理员应提前知会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联络系统集成维保机构配合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财政资金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华容县财政局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算机机房(以下简称机房)是财政重要数据信息的存储和处理中心,也是全局局域网、城域网及广域网络枢纽。为保证机房各设备、系统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中心是机房管理的职能机构,机房各设备、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必须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
第三条 机房物理环境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造、扩容等)由信息中心会同办公室进行,使机房区域划分、供配电系统、专用精密空调系统、安防系统、环境监控系统、智能管理系统和消防系统等达到相关合格以上标准。
第二章 值班与登记
第四条 机房建立值班与登记制度,值班员由信息中心人员轮流担任。
第五条 值班员必须每天做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载明机房设备和信息系统运行情况;非信息中心人员进出机房须经机房管理员同意后由值班员进行登记(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姓名、人员数量、进出时间、工作内容或事由等)。
第六条 机房值班员应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登记,出现突发事故,值班员应立即知会机房管理员、向信息中心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汇报,并采取紧急措施。
第三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七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
第八条 非信息中心人员进入机房后,必须严格听从值班员或机房管理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操作机房内设备。
第九条 机房设备检修、调整配置和信息系统维护时,必须由机房管理员全程陪同。
第十条 所有进入机房人员必须穿上机房工作鞋套。
第十一条 加强机房门禁磁卡和钥匙的管理,如遇丢失应及时报告信息中心负责人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凡机房的设备和物品只限在机房内使用,未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不得挪用和外借使用。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十三条 机房必须保持干静、整洁。严禁在机房内堆放杂物;严禁在机房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等。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包装物应在当日及时清理干净。
第十四条 机房内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0℃—
第十五条 切实做好机房的防火、防盗工作,定期检查机房环境设施情况,并做好机房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易燃、易爆、易腐、强磁性物品进入机房;严禁将水洒落在机房设备和地板上。
第十七条 雷雨季节要加强对机房防雷设备、地线及防护电路的检查。
第五章 设备与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非机房管理人员严禁动用各种电源开关,严禁动用任何线路和设备。
第十九条 机房管理员必须建立详细的设备电子台账(包括编号、设备名称、型号与性能参数配置、应用配置、主要用途、购买年月、帐号口令、维修情况等,如是服务器还需记录所安装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名称等, 以便于管理和维护。电子台帐应设置密码并根据日常维护情况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新设备进入机房须由机房管理员统一分配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区域后,方能安装使用。设备带出机房维修、更换,须经信息中心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维护,机房内的各类设备、线缆均需粘贴标签,标签命名要规范明了,标签上相关应用配置和性能参数配置要与电子台账登记的内容严格一致。
第二十二条 机房内的设备和系统须由机房管理员或机房管理员会同设备与软件厂商、系统集成维保机构人员进行安装、拆卸和配置等操作,操作时应严格按照该设备和系统的安装与维护操作规范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系统安全,机房设备的开关操作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上的操作说明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机房内的跳线须经认真设计后按专业标准统一规范布线,严禁私拉乱接。
第二十五条 机房内设备及系统运行实行机房管理员管理为主、机房值班员监控为辅的制度。业务系统服务端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值班员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知会机房管理员,机房管理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业务系统服务器需临时关机的,需由机房管理员进行操作,严禁其他人操作。如在上班时间要长时间中断业务,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数据备份要求完成数据和系统的备份工作,自动备份设备须经常检查其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除规定的互联网接入设备外,严禁其他任何机房设备以任何方式接入互联网。内网与互联网有信息交换的需求时,如门户网站开通工资查询系统,必须安装隔离网闸,以达到网络的物理隔离,纯数据的交换。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存储介质(软盘、光盘、U盘等)连接机房设备;严禁任何人私自拷贝、下载涉密电子数据资料;严禁外借存放业务系统数据及相关信息的任何介质,确因工作需要,须报信息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 机房内服务器、数据库及各应用系统的管理员口令长度必须超过八位,并且包含有字符和数字,口令每半年至少更换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机房安全管理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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