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04B/2014-1142252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4-09-05
- 公开日期:2014-09-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
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革命老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4号)、《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水保[2013]442号),结合我县水利建设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和省、市、县财政配套安排的主要针对小农水重点项目建设和水土流失严重的革命老区开展治理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重点项目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革命老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强化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管理,认真做好小农水重点项目和国家水地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革命老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县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小农水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小型水利设施、大中型灌区渠系续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小型水源工程的新建、修复以及配套改造。项目资金只能用作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和项目论证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有关的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人员补助、交通工具、会议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七条 国家水地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资金主要用于规划治理区内的坡改梯、小型水利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果林等项目补助支出,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技工及机械施工费、种子苗木费、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监理监测费、封禁治理费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建设管理、勘测设计和补充主体工程资金不足等方面。
第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县级报帐制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并严格执行工程公开招标投标、设备材料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招投标后,县水利局要按照设计规划、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财政预决算审查确认书、监理单位开工令等资料,先拨付25%的启动资金;项目开工后,根据完工进度,由施工单位出具资金请拨申请、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县水利局审定并报常务付县长和分管付县长批准后,分批次拨付,工程竣工拨付还须有竣工验收资料、审计部门的竣工审计结论后,拨付工程结算额的95%,余下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凭水利局审定意见再予拨付。
第十条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县财政切实增加配套投入;同时按照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建立公示牌、碑,及时向项目区群众公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项目资金实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预决算审查制、国库直接支付制、审计制、监理制和项目公示制、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县级财政部门将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县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上级部门报送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