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3604B/2013-1142244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10-29
  • 公开日期:2013-10-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   2013-10-29 00:00
浏览量:1 | | | |

华财发〔2013〕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和《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政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维护国有资产(资源)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资产配置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要与单位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严禁擅自提高配置标准。

(一)财政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

(二)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严格按标准进行配备,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程序为:

1、单位根据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理由、品目、数量,经费及经费来源等情况的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提出的资产配置申请项目予以审核,可通过本部门内部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不能调剂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

3、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配置申请报告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结合全县资产存量状况,能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不能调剂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4、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各单位可根据财力状况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三)在未出台新的配置标准前,办公用房建设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划拨用地按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执行;公务用车按《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岳办发〔2012〕9号)执行。

(四)加强办公楼建设的配置管理,进一步规范基建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在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县政府批准之前,项目单位先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配置标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原办公房地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审核。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上报上级部门审批和下达立项批复。基建项目实行报告制,项目立项后,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立项批文、年度计划报纪检监察机关;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扩大建筑与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10〕13号)执行,并在变更手续办理完的3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以便加强对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重大投资项目,纪检监察机关要实施全程监督。项目交付使用前,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开展全面检查。

二、严格资产使用管理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二)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以单位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以及接受经济实体的挂靠。

(三)对低效运转、闲置、超标配置的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四)出租、承包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权,必须按照“依法、依规、依程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实行阳光交易。

(五)国有资产出租、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出租、出借资产用于办公的除外。

(六)本通知下发前出租、出借、承包的国有资产,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合同执行;凡违反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要立即终止。本通知下发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承包国有资产或签订未经财政部门监证的合同。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已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的,在合同到期60日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确定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履行审批手续。

(七)公开招租工作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集中统一组织。

(八)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包操作程序:

1、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承包国有资产,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填报《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县财政局或县政府批准同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承包国有资产。

2、单位出租、出借、承包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涉及房地产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复印件;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经批准出租、承包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评估机构组织资产经营权价格评估。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4、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会同资产单位组织国有资产经营权公开竞价、招标。

5、产权交易机构应将出租、承包国有资产相关信息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上进行公告,广泛征集国有资产租赁、承包经营权意向人。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承租(包)国有资产经营权意向人,应在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报名,提交公告中要求的相关资料,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原承租(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7、产权交易机构对承租(包)国有资产意向人申请进行登记,并会同资产单位及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公告条件,对意向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向意向人发出国有资产经营权入围竞价、招标通知书。意向人多于2人(含2人)的,采取竞价、招标的方式;少于2人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8、资产单位通过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租(包)方后,双方签订合同,承租(包)方同时向资产单位(或产权交易机构)交付中标价款和合同期押金。合同应载明:①资产单位全称及双方法人代表;②资产名称、数量、座落详址等;③合同期限;④资产使用范围;⑤承租(包)价款及交付期、交付方式等;⑥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⑦财政部门监证等内容。

9、资产单位负责按合同规定向承租(包)方收取后期租金或承包款,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包)款上缴财政。

三、严格资产处置管理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华政发〔2011〕11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三)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依法、依规、依程序”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与置换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处置的房地产、车辆(船舶)及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应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集中公开处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评估机构应当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资产价值评估,评估报告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受托资产。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经公开处置未能成交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

四、严格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国有资产过程中所获得的处置收入,以及保险理赔收入等,均属国家财政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和评估、佣金等费用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承包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包、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占用、私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与经营收入。

五、严格资产管理纪律

(一)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1、各单位应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3、要建立部门单位法人和资产管理责任人任期资产管理责任审计制度及单位法人资产交接签认制度。审计部门要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开展定期审计。

4、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对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以及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财政、国土、规划、房产、交警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联手共管。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审批事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二)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1、主管部门未依法、依规履行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4、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承包、担保,并隐瞒真实情况的;

5、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6、擅自处置资产的;

7、违规配置资产的;

8、对低效运转、闲置、超标配置的资产,单位不服从调剂或拒绝交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处置的;

9、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10、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和《华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华政发〔2011〕12号)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此页无正文)

 

 

 

 

中共华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华容县监察局

 

 

 

华容县财政局

 

 

二O一三年八月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县政府                                   

华容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印发   

 (共印300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