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2XH/2018-1337628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8-03-29
- 公开日期:2018-03-2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及职业年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做好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我县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及征缴方式
1.养老保险公缴比例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缴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公缴部分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站(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记实;个缴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按月足额向经办机构结算。另外人民医院、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各乡镇光荣院的养老保险公缴、个缴,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按月足额向经办机构结算。
2.职业年金公缴比例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个缴比例按缴费工资的4%缴纳。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公缴部分采取记账方式,个缴部分采取实账积累,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按月足额向经办机构结算;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公缴、个缴采用实账积累,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按月足额向经办机构结算。
二、关于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
1.上年度全省岗平工资未公布之前,各单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结算,待全省岗平工资公布后再进行本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与补缴。
2.机关、参公单位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上年度基本工资。
(2)上年度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3)上年度统一的津贴补贴(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例如:妇女卫生费)。
(4)上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 号)的规定执行(例如:公务员及参公单位13个月的工资)。
(5)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3.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上年度基本工资。
(2)上年度绩效工资。
(3)上年度统一的津贴补贴(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原退休费基数和继续发放的项目,例如:妇女卫生费)。
(4)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4.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岗平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岗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5.参保单位和人员经同级人社部门同意,执行与本单位性质不一致工资制度的,按批准的工资制度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按月足额(当月22日之前,节假日延后)与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并及时(当月22日之前,节假日延后)向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化、岗位异动等情况。
2.参保单位未按月足额结算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经办机构启动暂停办理欠缴单位以及所属主管单位的人员增减手续、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变动等相关联的缴费机制,并报请财政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的按月足额征缴。
3.因参保单位未按月足额结算导致退休人员无法按时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办机构根据湘人社发〔2016〕52号文件规定:“单位未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前的待遇不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意见办理。
4.因参保单位未按月足额结算而导致参保对象个人账户权益受损失,由参保单位自行负责。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站QQ工作群:308188504
征缴业务:4691997 退管业务:4691980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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