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2XH/2021-1787796
  •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1-01-26
  • 公开日期:2021-01-2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县人社局2021年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县人社局   2021-01-26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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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2021年财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按照“开源节流保平衡、支出规模控总量”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分项管理、定期考核、民主监督”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实行经费一级预算。具体指标由财政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预算情况下达,各单位对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规定分项使用。

3、全局经费运行实行分单位报账、记账,核算中心统一会计核算的方式。各单位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报账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原始凭证;2、负责国库支付系统中支付申请的录入;3、负责本单位与财政等业务部门的工作对接;4、负责保管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核算中心负责费用复核和记账,具体工作包括:1、对各单位的费用进行复核,并对其在国库支付系统中录入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2、对所有支付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记账处理和财务核算;3、按要求对凭证进行装订并出具财务报表。

二、具体规定

1、严格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切实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要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要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将各项支出具体到每一个项目。严格预算追加管理,确需追加的,必须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使用意见,经预算股汇总后定期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并定期向县长报备;必要时报县长审批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后执行。

2、严格非税收入征缴,有非税执收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不得外购或自制票据;不得出借、代开财政票据;不得超使用范围开具财政票据;开具的财政票据各要素必须齐全、各联次内容必须一致。不得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3、严格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各项专项资金都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日常办公经费缺口和发放职工福利。各单位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形成实际支出,避免资金长期滞留沉淀。严禁隐瞒政策、暗箱操作;严禁冒领侵吞、截留挪用。民生资金项目要纳入县“互联网+监督”平台进行管理。

4、严格单位存量资金管理,对各单位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财政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各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对各单位本级预算内的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收回,对各单位当年

预算执行率不到85%的专项资金,下年度预算将按一定比例

扣减。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华容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华政办发〔2017〕3号)和《华容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管理补充规定》(华政办发〔2017〕 28号)文件规定,履行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

6、严格往来款项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对到期、逾期的款项及时清理,严禁长期挂账,对形成的呆账、坏账要严格按照审批处理程序进行核销,切实控制新增往来款项规模。

7、严格现金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授权支付部分以公务卡刷卡消费为主,公务卡刷卡金额不得小于当月授权支付使用额度的70%。公务消费按要求刷卡,严禁白条抵库,严格控制非公务需要出借现金,严禁坐收坐支现金和设立“小金库”。

8、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集体讨论决策:(1)由本单位内部集体讨论决策内容:A、公用经费中单笔费用支出(含固定资产购置)达到(5人及以下单位5000元,15人及以下单位2万元,15人以上单位5万元)的大额资金;B、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出让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2)需要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决策的内容:A、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B、公用经费中单笔费用支出(含固定资产购置)超过(5人及以下单位1万元,15人及以下单位4万元,15人以上单位10万元)的大额资金(因实际工作需要,多笔、多次累计支出总额超出此限额的不属于此范围,但不得故意分解大额费用开支);C、未列入年初预算的临时性项目资金,后期需要申请追加预算的;D、固定资产的处置、出租、出借、出让金额达1万元以上的。

由本单位内部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财务事项,需在报账时出具由全体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纪要;需要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财务事项,在报账时除了需要提供由单位内部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纪要外,还要出具局党委会议纪要。

9、规范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1)严格控制工会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工会经费使用范围仅限本局在岗在编且按标准缴纳了工会会费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经费在行政经费中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列支。所有超范围、超标准产生的支出一律不予支付。(2)按时收缴会费。局联合工会各成员单位工会负责人按时收取本单位会员应缴纳的会费,缴存局联合工会银行帐户。

三、具体内容

1、津贴补贴、奖金、岗位津贴

(1)各单位所发职工津贴补贴、奖金、岗位津贴严格按照华人社发〔2018〕1号文件执行。

(2)请假人员津贴补贴及奖金严格按照局请假制度规定执行,先由人事股核定,再按标准发放。

(3)下乡扶贫、办点人员除享受原单位原待遇外,扶贫、办点补助严格按照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公务接待费(参照华财发〔2018〕50号)

(1)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 外宾接待)费用。

(2)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并事前向办公室申报,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然后由办公室填写“华容县来宾生活接待申报单”(要详细注明结账单位、来宾单位、接待部门、主宾姓名、来宾人数、审批人、经手人),按领导批准的标准执行。

(3)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日常接待根据来客情况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公务接待严禁用水果、烟、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严禁同城公务宴请。同一城市、同一城镇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宴请、住宿等公务接待。华容县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原城关镇范围和田家湖生态新区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省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

(5)公务接待部门要严格与财务部门配合搞好公务接待支出报销审核。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华容县来宾生活接待申报单”和接待清单(餐费必须附菜单明细)。公务接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全年公用支出总额的10%。

3、误餐费(参照华财发〔2018〕50号)

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县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4、差旅费(参照华政办发〔2014〕11号)

(1)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国(境)内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出差人员必须在批准的时限内结束差旅,超过时限发生的费用自理。

(3)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包不含出租小汽车)

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4)城市间交通费凭乘坐交通工具的票据实报实销。

(5)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6)出差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见华政办发〔2014〕11号附表1);到省内出差,住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7)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含单位公务用车或租车)的,应当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参加省、市会议安排了食宿的,应当在报销差旅费时附会议文件或通知,并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8)公差返回后7天之内必须凭出差审批单办理差旅报销手续,超过半个月不予审批。多人出差,1人负责报销差旅,其余人视为证明人。

5、培训费(参照华财发〔2018〕54号)

(1)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2)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县直机关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备案。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3)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地点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县内

180

120

50

30

380

县外

330

120

40

30

52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4)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①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②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华容县县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或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则上最多增加50%。

(5)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

(6)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费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7)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6、会议费(参照华财发〔2018〕53号)

(1)会议费是指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2)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260

150

120

530

二类会议

180

140

100

420

三类会议

150

130

70

3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我局各单位应参照三类会议标准以内进行结算报销。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90人以下,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

(3)县直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二类、三类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的,要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不得安排宴请、组织会餐;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不统一配发笔、笔记本,确需配发文件袋的,应选用一次性纸质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配发公文包。

(4)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5)县直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与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协议书、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7、办公费

(1)办公费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办公用品、用具、书刊订阅统一由办公室采购,采购前先列出具体采购清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器具、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程序进行采购。需用办公器具、办公用品时,由使用人到办公室签领。

(3)购买办公用品单张发票金额1000元以上且发票不能逐项列示采购内容的,发票后面必须附有供货单位盖章和本局经办人签字的清单做附件。

8、印刷费

(1)印刷费是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2)大宗印刷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各科室部门要积极提倡无纸化办公、从严控制公文、材料的印刷、打印。

(3)印刷、打印费用发票不能逐项列示采购内容的,发票后面必须附有供货单位盖章和本局经办人签字的清单做附件。

9、邮电费

(1)反映本单位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2)通讯与邮寄费必须是邮电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方可报销,单位缴纳的电话费凭电信部门出具的话费发票据实报销。

10、租车费(参照湘办发〔2015〕46号)

下乡、近距离出差等公务出行,鼓励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确需租赁车辆出行的,要在确保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11、维修(护)费

(1)维修(护)费是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2)工程维修,需提供的资料:1、工程造价预算;2、工程合同;3、验收报告;4、工程审计决算书,按决算金额付款。工程维修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根据工程大小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3)日常维修,需提供维修合同和供货单位盖章、单位经办人签字的明细费用清单。

12、劳务费

(1)长期临时工,用人单位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并报局人事股审批备案;通过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按合同结算,劳务派遣公司出具劳务发票。

(2)短期临时工,用人单位填写临时用工申请表报局人事股审批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由劳动者本人按合同金额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发票。

(3)其他零星劳务用工必须凭税务部门开出的劳务发票和用工明细,审核后方可支付。不得以工资表或白条形式发放。

13、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

(1)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填列“国有资产配置审批表”,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批后严格按标准执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办公设备要先有政府采购预算并备案后才能购置,无采购预算的必须申请追加采购预算后方可购置。购置后必须按规定登记好详细的固定资产备查账。

(2)固定资产购置报账需提供的资料:1、国有资产配置审批表;2、政府采购备案表;3、采购合同及采购明细;4、自行采购项目验收表。

(3)固定资产的处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私自核销账目。除了要按限额标准进行单位集体决策外,二级机构应先由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县财政局审批;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分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

14、党建活动经费(参照华财发〔2018〕52号)

(1)党建活动经费开支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2)党建活动内容为培训的,经费支出参照华容县县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3)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华容县县直机关差旅费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伙食费,在华容县县直机关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4)租车费,每辆每天不超过12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5)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6)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15、工会经费(参照湘工发〔2018〕20号)

1、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赠购一次,人均不超过8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可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还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耗材、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方面的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会员生日向会员发放的慰问用品和蛋糕券,每人每节不超过300元标准由局联合工会统一采购支付。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以上支出由局联合工会各成员单位工会负责人具体负责经办。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由局联合工会各成员单位工会负责人组织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2、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3、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其他业务支出等。

4、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网建而发生的支出。

5、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四、审批程序

1、行政经费审批程序

经办人必须正确填写各种报销凭证并签名,证明人签名证实真实性,然后将报销凭证和有关附件交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费用由财务部门加盖“审讫”章,再报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二级单位的所有费用除报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外,还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2、工会经费审批程序

报销发票或领款单需经办人、证明人、局联合工会各成员单位工会负责人签字后由局联合工会主席审批后交工会财务支付费用。由局联合工会各成员单位工会负责人使用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报帐时必须手续齐全,采购慰问品报销开具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规定,并附具体清单。会员结婚、生育慰问品采购和会员及家属死亡后慰问金报销,需附本单位开具的相关证明;会员生病住院看望慰问金报销需附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复印件。

五、日常审核和监督管理

1、所有的经费支出票据必须通过规范的审核程序,用于报销的票据必须是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齐全的合法票据,费用支出票据应该有附件的必须提供附件。

2、要加强日常监管,各单位报账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事项,不予受理,核算中心主管会计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审核支付。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带头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局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

六、纪律责任及处理

1、违纪违规的界定:

①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违纪违规行为:没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采取不合法或与事由不符的原始凭证入账,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多报;暗箱操作,财务不公开;

②单位的违纪违规行为:铺张浪费,经费超标,私设账外账,另立列支渠道;在业务单位列支费用和购置物资,转移支付负担;不按规定乱发补助福利;不执行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2、处罚与责任

①单位集体违规违纪的,责令整改,对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处以2倍的罚款。

②个人违规违纪的,如是上级或同级监管部门查出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检查结论罚没款的5%处以个人罚款;如是内审查出的违纪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并收回违纪违规资金,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③对整改不彻底再次违规的除追究单位财务人员责任外,要严肃处理单位负责人。

④对阻挠、刁难甚至责骂监督人员和财务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的,要严肃处理,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

以上问题,情况严重的,一律按华纪发〔2020〕1号文件规定报送县纪律监委处理。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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