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2XH/2023-2092976
- 发布机构:县人社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3-06-02
- 公开日期:2023-06-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就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21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2022年7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为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实施办法》,目的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挪用贪占或多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举报哪些欺诈骗保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条件参加社会保险、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挪用贪占或多领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举报奖励金额计算标准如何?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定额或一定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一)查实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含 1 万元),奖励 500 元;
(二)查实金额在 1-5 万元的(含 5 万元),奖励 1000 元;
(三)查实金额在5-10 万元的(含10 万元),奖励2000 元;
(四)查实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奖励查实金额的 2%,最高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对举报事项经查实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 200元至 2000 元的奖励。
给予奖励的条件是什么?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如何申领奖励?
举报奖励按照申请、确认、告知、复核、领取、发放等程序办理。
举报人为公民,应当自接到《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金申领单》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举报人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接到《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工作人员持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单位银行账号、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奖金申领单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举报人对奖励事项有异议的该如何处理?
举报人对奖励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查处举报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复核请求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审查复核,并在收到复核请求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通知举报人复核结果,按奖励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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