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2XH/2017-1218679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10-11
- 公开日期:2017-10-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45号
HNPR—2015—0104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
二、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工作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1.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2.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可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3)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2)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持参加失业保险及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具体标准、比例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同一市州内应当统一。
(二)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
四、充分提升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工作质量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作用,保障失业动态监测工作质量,推动建立和维护失业监测预警体系,实现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工作和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工作良性互动,对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的调查、培训、宣传及调查失业率统计、就业蓝皮书定期发布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签订缓缴协议后施行。
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提高待遇标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支持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稳定就业岗位政策要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认真测算,充分论证,尽快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转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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