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2XH/2015-1142090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5-05-11
- 公开日期:2015-05-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暨
华政发[2014]15号文件政策宣传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保)的参保条件和参保手续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我县户籍,不属于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报参保。
2、所需资料:参保人本人户口本和第二代身份证。
3、参保手续: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资料向村、乡两级代办或经办机构申报,也可持相关资料直接向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申报。
二、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档次和标准
1、城乡居民社保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十四个档次。
2、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一年一定,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金额全部计入参保者个人账户,社保经办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3、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参保人可持国家社保卡或身份证到乡镇、村、场 “智付通”代理点或人社站直接缴费;城关地区居民可到各社区或县经办中心缴费。
三、城乡居民社保缴费补贴
1、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到9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年缴纳1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选择年缴纳1500元、2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选择年缴纳2500元、30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
2、按年缴费才能享受缴费补贴,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
四、城乡居民社保个人账户管理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保经办机构为已参保的城乡居民在信息系统中建立的一个记录个人参保、缴费信息的终身账户,是参保的主要凭证。
2、个人账户金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收入和社会资助等。
3、个人账户不允许提前支取(法定死亡、失踪、离境定居等情形除外)。
4、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5、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6、个人账户信息记录有误时,可持相关依据申报修改。
五、个人账户继承及丧葬补助金的领取
1、参保人逝世后,无论是否已经领取了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余额(含政府补贴),均可以依法全额继承,免除了参保人员的缴费风险。
2、县政府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逝世的,其法定继承人凭公安、司法、民政、医疗机构等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可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逝世当月基础养老金水平的5倍(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4、继承手续的办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参保缴费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标准和计算办法
1、参保对象在年满60周岁、缴费符合规定年限、且未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从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2014年7月起,我省的月基础养老金调整为75元。
3、2011年7月1日前年满60周岁,且在2014年6月30日前进行了参保申报的城乡居民,可不用缴费,从2011年7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以后进行参保申报的,不用缴费,从2014年7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4、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7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已经重复领取的,应及时主动退还,拒不退还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足额抵扣。
6、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优抚安置、居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其他福利性社会保障待遇以及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可以同时执行。
七、提倡参保居民长期缴费、高档缴费的原因
1、缴费补贴是根据缴费档次设定的,以增加缴费者的个人账户总额。
2、参保人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到退休时,每月最多可增加基础养老金29元。
3、若将缴费年限纳入养老金调整范畴,则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调整得越多。
4、长期、高档缴费会增加个人账户总额,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
5、缴费人员无论缴费金额多少,都不用承担风险。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和流程
(一)城乡居民社保之间转移接续
按国发[2014]08号文件,由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60周岁以下缴费人员:按“人随户走”的原则,到户口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60周岁以上待遇人员:不论户口是否转移,均不转养老保险关系,由始发地继续发放。
(二)城镇职工社保之间转移接续
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由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职工社保与居民社保之间跨险种转移接续
按人社部厅发[2014]17号文件,由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和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衔接办理。
1、政策时间:2015年元月起开始办理。
2、所需资料:《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
3、适用对象:同时参加了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且参保人已达到职工社保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50周岁)。
4、转移条件:缴纳职工社保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和补缴)可申请将居民社保转入职工社保;不满15年的(含延长缴费和补缴)可申请将职工社保转入居民社保。
5、办理流程:由转移人或代办人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两个月向相应的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社保机构确认接收后,由转出、转入地社保机构按规定在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再由接收地社保机构通知转移人办理续保手续。
(四)不论是同险种还是跨险种转续,省内转移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跨省转移的,既转关系,又转基金。
九、政府代缴的条件和标准
1、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城乡“失独”家庭可凭证件申请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2、符合条件的证件为:《农村五保供养证》、《城镇居民低保证》、《残疾人证》、《无子女证明》等法定证件或证明。
3、代缴标准为政府公布的每年最低标准(2014年为每人100元)。代缴对象也可在政府代缴后再补缴,累计计算个人账户金额。
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城乡居民社保属于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一个业务险种,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具有政府强制性,是一种非盈利性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商业保险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契约关系下的被保险人的投资行为;
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公共福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生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商业保险的目的是通过投资获取商业利润;
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导、个人为主体来筹集资金来源。商业保险的资金则由投保者个人负担;
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基本生活保障,并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回报;
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宪法赋予公民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保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3、参加了商业保险与参加社会保险两者之间没有冲突。
十一、自2015年1月起,县城乡居民社保中心根据湘政发[2014]27号和湘政办发[2014]101、102号文件规定,代发城镇居民独生子女补贴、原民办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的生活困难补贴。
十二、华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4139900、3121687。 华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监督电话:32083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