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2XH/2013-1142072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5-17
- 公开日期:2013-05-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小集体职工
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2〕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8号),积极稳妥做好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对城镇小集体养老保障问题原没有政策规定,因经济困难、缴费能力有限等多种原因,我省大部分城镇小集体职工没有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缺乏基本保障,成为遗留问题。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民生问题,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成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中央提出的“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目标的重大任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8号),是我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当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项重大工作,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城镇小集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解决城镇小集体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矛盾多,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人社、财政、档案、工会、监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解决“城镇小集体职工”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专门工作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周密部署,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各地人社系统要成立行政部门牵头、社保经办机构、纪检监察等部门专门人员组成的参保资格审核小组,统一对参保对象资格逐一进行审核。
二、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和人社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制定的,采取“定额缴费、核定养老金”的办法,专门解决城镇小集体职工群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自愿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养老金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不愿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社会保险是缴费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义务。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是充分考虑了统一政策规定以及城镇小集体职工实际承受能力确定的,参保对象应按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是坚持保基本原则。基本养老金核定标准,既考虑了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要求,又统筹兼顾了与缴费水平相对应、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的要求。退休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通过逐步调整待遇提高保障水平。
(二)适用对象
作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对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认真审核参保对象资格条件。严禁各地擅开政策口子,擅自扩大范围执行。
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对象,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参保。原工作单位和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并由参保地社保部门根据其本人提供的档案资料认定其参保资格等信息。参保地社保部门认定有困难的,可函请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及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参保资格等信息审核认定工作。
对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理。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
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一次性缴纳,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参保个人负担。各地要引导参保对象多方筹集资金,积极参保。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参保对象参保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对象应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根据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2012年12月31日后不再按该文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四)养老金核定和发放
根据国家工龄政策规定,这部分参保对象没有连续工龄。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基本养老金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定,参加2012年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自2012年1月起发放。
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统一政策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统一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2012年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但参加其退休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规范程序,认真审核,做好经办工作
(一)申请
参保具体经办工作原则上按原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填写《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和核定养老金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一),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填写《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二),由企业汇总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原街道所属城镇小集体职工汇总后报街道;企业不存在的,直接向主管部门或街道申请;企业和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也可向街道申请。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原用人单位成立批文、工商税务登记等原始资料及基本情况介绍;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阅,复印件留存);
3、本人档案或用工登记表(用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工资台账、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报
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对企业上报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把关,核实原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基本情况,按原用人单位分别填写《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和核定养老金人员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三)和《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人员申报汇总表》(见附件四),同时组织在企业或街道内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在个人申报审批表上(附个人申报资料)及申报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后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
(三)审核
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主管部门和街道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核实申请人原确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定期提交参保资格审核小组统一进行会审,对资料不全无法认定参保资格的退回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资料。经参保资格审核小组审核,符合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参保范围和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公示。社保经办机构要同时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7天无异议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手续,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为准确认定参保对象参保资格,原则上由参保对象、参保对象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档案资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原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尽最大努力查找、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部分职工确因客观原因致档案资料不全的,其原单位和主管部门等可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情况相关当事人、经办人和负责人应签字确认,调查核实等形成的材料,必须按规定存档保存。必要时人社行政部门、社保经办机构也可直接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四)要求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按规范业务流程办理参保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严格履行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把关、参保资格审核小组集体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等手续,规范填写相关申请审核表格。要完整、清晰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情况,按要求做好参保缴费、退休待遇审核等业务资料归档保存工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建立城镇小集体职工参保工作定期调度机制。自5月4日起至6月30日期间,每周五各市州必须将本地城镇小集体职工参保工作进度情况、审核参保人员情况等报省厅。
四、做好政策解答,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使广大参保对象了解政策。要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制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解决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的努力,耐心细致做好职工和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组织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各地要认真收集整理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逐级报告。
附件:
1、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和核定养老金申报审
批表
2、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申报审批表
3、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和核定养老金人员申
报汇总表
4、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人员申报汇总表
5、按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一览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城镇小集体职工 实施 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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