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2XH/2013-1142068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3-03-30
- 公开日期:2013-03-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
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
指 导 意 见
(市劳动保障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指导意见适用对象为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本指导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规定纳入城镇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并纳入就业培训计划。
被征地农民少地程度的确定,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明确。被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确定面积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本意见规定的保障办法;人均耕地面积高于确定面积的,暂不纳入,待国家出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再纳入农村养老保险。
在城市规划区外,应对被征地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地制宜,进行就业培训。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安排进行异地安置的,可参照本意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的确认
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对象,应由被征地农民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帐;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台帐;公安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户籍台帐。
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实行分段补贴、补助: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以下(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
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三、养老保障
实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障标准:
(一)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二)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征地公告发布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00%,缴费比例为20%,个人帐户的规模按照缴费基数的8%计入。
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和集体出资给予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月补贴的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补贴的年限不低于5年。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 10%,每1名被征地农民补贴年限不低于5年。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年龄段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本息未领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第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达到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四)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次日起参加养老生活保障,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后,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四年龄段人员死亡后,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未领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养老生活保障实行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政府出资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政府出资占总费用的具体比例原则上按照3:3:4的比例。
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不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四、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照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四年龄段的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二、三年龄段的人员,原则上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申请参加统筹地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不低于5年的缴费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不低于10年的缴费补贴。
五、就业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劳动保障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办法》(湘劳社工字〔2006〕72号)规定,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征地时,按每平方米不高于20元的标准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当年不少于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及时足额收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七、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同时还要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等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纠纷和遗留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以及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并负责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工作;各级应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保障资金封闭运行,并且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划缴和拨付,按要求设立资金专户,专账专管;
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中符合救助政策人员的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并查处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户籍管理工作,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名单进行核定;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信访接待工作;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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