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02XH/2010-1142034
  • 发布机构:人社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9-01
  • 公开日期:2010-09-0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来源:人社局   2010-09-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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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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