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57U/2022-2015933
- 发布机构:县审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1-28
- 公开日期:2022-11-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审计专家解读“新修订审计法”(二)
新修订的审计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了解,进而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审计法,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审计法规制度与实践指导》栏目特邀请权威审计专家对新修订审计法进行解读。以下是审计署原党组副书记、原副审计长、中国审计学会顾问董大胜研究员对新修订审计法的解读和见解:
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这是完善我国审计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此次审计法修改,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总结了近年来审计工作的新经验使之上升为法律,为今后审计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法律环境和保障。
自2006年审计法第一次修改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工作取得新发展。2008年开始实施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奥运场馆、京沪高铁等项目的跟踪审计,以后又开展了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从国家治理高度认识审计的性质,更加注重审计在促进宏观调控、防范经济风险等方面发挥作用;审计整改走向制度化;提出并逐步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明确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建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军地联合审计等迈出坚实步伐,等等。所有这些,既充分反映出审计法修改的必要性,也为审计法修改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这次审计法修改,在以下方面有新的较大变化。
第一,明确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写入审计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建立中央审计委员会。这就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审计法的修改则将此法律制度化,并起到了在有关审计基本理论问题上正本清源、明辨方向的作用。在国内外审计理论界,人们常就审计独立性问题认识不清。其实,世界审计组织1977年《利马宣言》就指出,国家机构是国家整体的一部分,它不可能绝对地独立。审计独立主要是指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保持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的独立。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保证和不断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才能有效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才能使审计监督有机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做到各类监督相互贯通,发挥监督合力;才能有力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因此,把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写入审计法,虽然着墨不多,却具有提纲挈领、画龙点睛的作用,为我国审计长远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第二,在保持审计基本制度不变前提下,为适应审计全覆盖需要,拓展了审计监督范围。比如,财政审计:增加了决算草案审计,这就把审计机关多年实践的决算草案审签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也与《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金融审计:增加了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这一规定是从当前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日益凸显的状况下,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而制定的。国企审计: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由审计机关审计,而不是另做规定,同时增加了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的规定,这样就使对国企国资的审计法律规定清晰化;投资审计:增加了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社保审计:增加了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他公共资金的审计。此外,对政策落实跟踪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军地联合审计等,也都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审计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力保障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对审计整改作出制度性规定。审计不仅要发现问题,而且要纠正问题,促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西方国家的审计,虽然也曾提出过follow up即后续审计的概念,但实践中基本上是处于“shot and run”、出具审计报告就算审计结束的状态。我国审计则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并在这次审计法修改中增加专门条款,对审计整改提出法律要求,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计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的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负有督促整改的责任,审计机关亦有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的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还要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如此重视和强调审计整改,必将大大提升审计结果的效用与审计威慑力。
第四,把审计机关与审计队伍建设要求以及审计廉政纪律上升为法律规定。打铁先要自身硬。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做到廉洁审计,多年来,审计机关高度重视机关与队伍建设,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制定了审计八不准纪律并得到较好执行,收到良好效果,但仍需要不断巩固提高。修改后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审计机关和队伍建设有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廉洁从审不仅是审计纪律,而且具体化为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对机关和队伍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建设模范机关和审计铁军。
审计法还有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审计应有贡献。
新修订的审计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了解,进而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审计法,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审计法规制度与实践指导》栏目特邀请权威审计专家对新修订审计法进行解读。以下是审计署原党组副书记、原副审计长、中国审计学会顾问董大胜研究员对新修订审计法的解读和见解:
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审计法的决定。这是完善我国审计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审计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此次审计法修改,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总结了近年来审计工作的新经验使之上升为法律,为今后审计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法律环境和保障。
自2006年审计法第一次修改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工作取得新发展。2008年开始实施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奥运场馆、京沪高铁等项目的跟踪审计,以后又开展了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从国家治理高度认识审计的性质,更加注重审计在促进宏观调控、防范经济风险等方面发挥作用;审计整改走向制度化;提出并逐步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明确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建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审计委员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军地联合审计等迈出坚实步伐,等等。所有这些,既充分反映出审计法修改的必要性,也为审计法修改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这次审计法修改,在以下方面有新的较大变化。
第一,明确把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写入审计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建立中央审计委员会。这就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审计法的修改则将此法律制度化,并起到了在有关审计基本理论问题上正本清源、明辨方向的作用。在国内外审计理论界,人们常就审计独立性问题认识不清。其实,世界审计组织1977年《利马宣言》就指出,国家机构是国家整体的一部分,它不可能绝对地独立。审计独立主要是指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保持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的独立。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目前所进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保证和不断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才能有效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才能使审计监督有机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做到各类监督相互贯通,发挥监督合力;才能有力发挥审计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因此,把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写入审计法,虽然着墨不多,却具有提纲挈领、画龙点睛的作用,为我国审计长远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第二,在保持审计基本制度不变前提下,为适应审计全覆盖需要,拓展了审计监督范围。比如,财政审计:增加了决算草案审计,这就把审计机关多年实践的决算草案审签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也与《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金融审计:增加了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这一规定是从当前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日益凸显的状况下,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而制定的。国企审计:明确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由审计机关审计,而不是另做规定,同时增加了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的规定,这样就使对国企国资的审计法律规定清晰化;投资审计:增加了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社保审计:增加了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其他公共资金的审计。此外,对政策落实跟踪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军地联合审计等,也都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审计范围的法律规定,有力保障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对审计整改作出制度性规定。审计不仅要发现问题,而且要纠正问题,促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西方国家的审计,虽然也曾提出过follow up即后续审计的概念,但实践中基本上是处于“shot and run”、出具审计报告就算审计结束的状态。我国审计则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并在这次审计法修改中增加专门条款,对审计整改提出法律要求,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计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的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负有督促整改的责任,审计机关亦有跟踪检查整改情况的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还要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如此重视和强调审计整改,必将大大提升审计结果的效用与审计威慑力。
第四,把审计机关与审计队伍建设要求以及审计廉政纪律上升为法律规定。打铁先要自身硬。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做到廉洁审计,多年来,审计机关高度重视机关与队伍建设,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制定了审计八不准纪律并得到较好执行,收到良好效果,但仍需要不断巩固提高。修改后的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审计机关和队伍建设有了明确的目标要求,廉洁从审不仅是审计纪律,而且具体化为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对机关和队伍建设的有关法律规定,建设模范机关和审计铁军。
审计法还有其他内容的修改。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审计法,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做出审计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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