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57U/2022-2015932
- 发布机构:县审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2-11-28
- 公开日期:2022-11-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审计专家解读“新修订审计法”(一)
新修订的审计法于2022年1月1日施行。为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了解,进而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审计法,中国政府审计研究中心《审计法规制度与实践指导》栏目特邀请权威审计专家对新修订审计法进行解读。以下是审计署原副审计长、中国审计学会会长孙宝厚研究员对新修订审计法的解读和见解:
审计法本次修改,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于审计是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重要工作的新定位,满足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及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总结近些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立足构建审计监督体系及审计高质量发展的新实践,提供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新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主要内容看,本次审计法修改,可简要概括为:一个重大修改、一个继续关注、三个重大拓展、两个相应完善。具体可分为七个方面:
第一,审计法最重大的修改:明确坚持党对审计工作领导。主要是修改后第二条第一款新增加的内容,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这一修改,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党章、宪法有关规定在审计法中得到了具体落实,巩固和深化了近年来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明确了审计监督体系的性质、定位及构架,对其他各处修改及整个审计法起到统领作用。
第二,审计法修改继续关注: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相贯通。主要是修改后第四条。经过修改,报告名称有变化,报告内容有拓展、重点有增加,报告还要求报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情况,随后还要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有关这一条,第一次和本次都作了较多修改,通过对审计工作报告的继续关注,更重要的是体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使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相贯通得到进一步强化。
第三,审计法修改显著拓展:审计监督对象、范围和职责。这方面修改涉及条款较多,归纳起来,显著拓展表现在:审计监督对象,在原有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基础上,拓展到包括国有资源在内;审计监督范围,在对原国有资金、国有资产单位监督基础上,拓展到了包括更多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相关单位在内;审计监督职责,在原有审计监督对象、审计监督范围基础上,连同审计业务类型等也有进一步拓展。
第四,审计法修改相应优化:履行审计职责所需要的权限。这方面修改主要体现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总体上看,为适应履行审计职责的需要,审计权限优化集中在三个方面:拓展了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的权限;拓展了从被审计单位之外获取审计所需要资料的权限;拓展了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检查的权限。
第五,审计法修改着力强化: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成果运用。这方面修改主要是第四条、第十九条的修改和新增加的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两条修改拓展了两个报告的内容。新增加的两条,一是要求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风险隐患情况,二是要求运用审计结果及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这些都属于审计报告及审计成果运用的拓展和强化。
第六,审计法修改显著拓展:保障和规范审计行为的规定。审计法既是程序法也是实体法。本次修改显著拓展了保障和规范审计行为的规定。涉及条目较多,主要拓展内容是:关于审计机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应当接受监督的规定;聘请具有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限制性规定;保密范围、要求及违反保密规定行为处理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经费保障预算层级的规定。
第七,审计法修改注重细节: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方面修改涉及的条款就更多了。主要健全完善之处是:简化了特殊情况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审计的审批手续;一些重要概念表述更加科学精准(比如将“被审计对象”改为“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改为“主管机关、单位”等);完善了审计人员之间的工作协同及相互制约机制;完善了审计机关依法移送的规定;完善了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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