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382257U/2017-1141892
  • 发布机构:审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7-03-27
  • 公开日期:2017-03-2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来源:审计局   2017-03-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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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加强工程结算管理,节约建设资金,避免腐败行为发生,现就进一步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加强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改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监管;负责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或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行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态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二、由审计机关牵头,会同相关行业组织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核实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属于备选库的中介机构,从备选库中予以淘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1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不良行为记录的,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警示名单,向社会公布的警示期限为1年;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委托警示期内的中介机构从事中介业务。

(一)审核招标控制价上限值时,一个年度内累计有两个及以上的项目故意提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上限值、与审计机关审定的总价相差±3%及以上,或故意提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上限值的分项单价、与审计机关审定的该分项单价相差±50%及以上,或一个项目累计造成损失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

(二)一个年度内报送审计机关的审核结论与审计机关终审结论一次相差±6%及以上,或累计两次相差±3%及以上的;

(三)在项目结算审核过程中,以计取更多咨询费用为目的,在一个项目中故意调整分部分项工程归类,核增核减工程造价,造成多计咨询费用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

(四)为委托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五)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部门之间定期通报、问题移送、专项整治、联合办案、责任追究等联动监管制度。

(一)对中介机构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中介机构信用档案,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二)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记入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与政府投资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由审计机关依法查处;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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