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华容县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面向社会进行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于2023年6月19日——6月23日间将情况以电子档的形式发至华容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人:贺磊,电话:13762745502,邮箱:1738608840@qq.com。
附件:
华容县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22〕40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守护好一江碧水”殷殷嘱托,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采取更加有力的工作举措,提高转产就业的稳定性、提升技能培训的有效性、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困难生活兜底保障,切实做好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工作,逐步实现“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
二、帮扶对象
帮扶对象为建档立卡退捕渔民(以下简称退捕渔民)及其家庭成员,重点帮扶其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脱贫户、监测对象,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
三、帮扶政策
(一)加强就业帮扶。
1.提供“311”就业服务。畅通退捕渔民失业登记和求职创业服务渠道,强化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法定年龄内有就业意愿未就业的退捕渔民,结合其具体就业需求,提供“311”就业服务。一年内至少推荐3次适合退捕渔民就业的岗位信息,提供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开展1次免费职业指导,帮助退捕渔民合理规划求职方向、提振信心。(县人社局牵头,各乡镇、田家湖生态新区具体落实,以下各乡镇均含田家湖生态新区)
2.提供求职交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退捕渔民中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从中央衔接资金中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省内跨县就业的退捕渔民中的脱贫劳动力从省级衔接资金中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县内就业和县外已享受一次性交通补助的,不享受和不重复享受。(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3.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主动接受“311”就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且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愿意接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退捕渔民,统筹各部门资源,在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河湖巡查与管护、河塘清淤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型水产品市场协管、乡村社区保洁、保安、保绿协管等领域的公益性岗位,供退捕渔民就业。公益岗位数不低于有就业意愿退捕渔民人数的15%,月工资不低于1550元。(县人社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4.实施创业帮扶。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等方面服务。鼓励退捕渔民申请创业贷款,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退捕渔民的创业贷款实施贴息保障,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请人给予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每年贴息3%,最长三年还清,每人循环3次(申请人之间联保联贷)。(县人社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各乡镇具体落实)
(二)落实医疗保障。
5.加强健康管理。将退捕渔民在湖南省“公卫3.0信息系统”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疾病障碍患者等慢性病的退捕渔民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县卫健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6.优化健康服务。推进退捕渔民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结合实际提供随访管理、健康指导等健康服务。(县卫健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7.定期健康体检。免费为65周岁以上的退捕渔民每年进行1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体检。开展血吸虫病筛查,免费为有疫水接触史的退捕渔民进行血吸虫病筛查。(县卫健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8.实行资助参保。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退捕渔民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资助。(县医保局牵头,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配合,各乡镇具体落实)
9.推行大病保险。退捕渔民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监测对象医保报销起付线降低50%、扣除起付线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县医保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10.强化门诊保障。普通门诊方面,按规定落实好医疗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限额等惠民措施。“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方面,“两病”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高血压患者年度限额360元,糖尿病患者年度限额600元。慢特病门诊方面,按规定落实好高血压(3期)、糖尿病(有并发症)、恶性肿瘤等43种疾病患者的慢特病门诊申请办理、报销比例、每月限额等惠民措施。(县医保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11.落实住院医疗救助措施。退捕渔民中第一类救助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不设起付线,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9万元;第二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年度起付线1500元,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第三类救助对象(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下同),年度起付线7500元,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县医保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12.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特殊疾病门诊方面,对第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对第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方面,按照相应类别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执行,纳入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县医保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13.强化再救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再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再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县医保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三)改善居住条件。
14.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住房困难家庭。(县住建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15.落实公租房补贴。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暂时无法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退捕渔民发放租房补贴,做到应补尽补。(县住建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16.落实危房改造政策。居住在C、D级危房中的农村退捕渔民家庭,对其房屋进行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居住安全。经相关部门审定,符合“六类对象”身份的,纳入危房改造范围,按国家标准补贴到位。(县住建局牵头,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配合,各乡镇具体落实)
(四)强化兜底措施。
17.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经其家庭申请,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及其家庭成员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18.帮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其家庭申请,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及其家庭成员按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19.落实特困供养措施。经其本人申请,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或其家庭成员按程序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其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标准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制定。(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20.加强临时救助。对遭遇急难型或支出型问题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捕渔民及其家庭成员,经其申请,按程序给予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6倍的额度,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21.实施慈善大病救助。对退捕渔民中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肝硬化、心脑血管后遗症等重大疾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补助、政策性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3万元以上且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给予适当救助。(县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五)优化残疾人服务。
22.指导评残办证。按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 -2010)标准,全面摸排,指导有意愿的退捕渔民按相应程序评残办证。(县残联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23.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二级残疾人可按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至四级残疾人中的低保户可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80元/月。(县民政局牵头,县残联配合,各乡镇具体落实)
24.加强残疾人教育资助。对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大学生)进行教育资助。其中,残疾人高中生1400元/人·学年、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1000元/人·学年;残疾人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县残联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六)加强教育资助。
25.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退捕渔民幼儿,及在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按程序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平均资助标准为1000元/生·年。(县教体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26.落实义务教育资助。对退捕渔民家庭中原建档立卡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城镇低保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按程序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县教体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27.落实普通高中教育资助。对退捕渔民家庭中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具体标准按照各级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执行。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县教体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28.落实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对退捕渔民家庭中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免除学费。具体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可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县教体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落实)
上述政策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把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推进帮困解难工作。各县直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定期组织开展工作调研,督导对应乡镇落实相关政策。各乡镇要建立工作专班,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定期调度,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县禁捕退捕办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调研评估等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
(二)扎实开展摸排。各乡镇要对辖区退捕渔民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摸排核实,确定帮扶对象,登记造册,分类管理。各部门之间信息要共享,数据要统一,县禁捕退捕办要牵头抓好协调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返贫监测;县残联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三)动态监测帮扶。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要落实帮扶政策,细化帮扶措施,将各项帮扶政策用足、用实、用好,认真解决渔民合理诉求。要密切跟踪困难退捕渔民帮扶政策落实情况,动态更新帮扶对象名单。“一对一”帮扶干部要熟知各行业各领域帮扶政策,对困难退捕渔民每月进行一轮跟踪联系,及时了解困难退捕渔民生活状态。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禁捕退捕办定期组织开展退捕渔民帮困解难工作“回头看”,不定期开展暗查暗访,对工作落实主动,成效明显的乡镇、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的乡镇、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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