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56号张某某对华容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9日作出的申请政务公开的回复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56号
申 请 人:张XX
被申请人:华容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西正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王全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张XX女士申请政务公开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5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5年10月13日,申请人通过线下、线上两种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3项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档案及权证信息。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涉案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答复形式不规范,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过于简洁,未针对申请人的3项信息公开申请逐一作出回应,也未明确说明信息的持有情况、获取途径或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被申请人的答复未满足上述法定要求,导致申请人无法实际推进查询,未实质解决信息公开需求,程序严谨性严重不足。
二、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保障申请人查询便利。申请人申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权证信息,系由华容县乡镇政府、县级档案馆保管,县级政府颁发,被申请人作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即便不直接持有相关信息,也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如实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为申请人查询提供必要指引。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告知责任,未切实保障申请人的查询便利,属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不到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未切实保障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审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其邮件交寄单(收据)照片、《关于张XX女士申请政务公开的回复》及附件、与刘XX188****5996的短信及通话记录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一、答复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张XX申请公开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调查信息”已依法公示。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规划(试行)》相关规定,该信息已于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26日在注滋口镇****村民委员会进行了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上述事实有《****村民委员会关于征求张XX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意见》及相关公示记录为证。张XX本人信息已包含在公示范围内。公示期间,张XX户的调查信息也已一并公示,其知情权已得到保障。
二、答复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或者适用依据正确。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试点工作程序,依法作出不予重复公开的决定,程序正当、依据充分。
三、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适当。张XX申请的信息属于已主动公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内容,无需重复提供,答复内容符合节约行政资源、提高政务效率的原则。
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主张未获取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相关信息已依法公示,公示程序完备,其申请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应申请公开”的法定情形。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农办发〔2024〕7号)、《关于征求张XX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意见的函》、华容县注滋口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征求张XX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意见》。
在听取意见程序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1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单号123429159****)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430623****地块的土地承包合同信息;2.1996年1月1日注滋口镇****户主元XX,家庭成员张XX、元XX的承包土地、地块、四至、土地承包合同全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包合同正文、家庭成员分户、发包方与承包方基本信息、地块面积与四至范围、用途说明、合同备案审批记录等相关文件);3.2015年因分离进行分户,2018年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原户主元XX在2020年4月被非法变更审批记录等相关文件。
2025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的单位签发室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202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回复如下:一是根据湖南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工作规范》第五条规定,乡镇土地确权相关内容经延保工作小组审核后,已明确由村级组织直接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无需零星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政务公开;二是经核实,注滋口镇****土地延包工作全程严格按程序开展,在村公示栏进行张榜公示。您本人曾参与现场指界,期间亦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确认,相关公示过程已留存图片资料(见附件)。因此,该村土地延包工作程序规范、公开到位,符合相关规定。
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将《回复》邮寄(运单号为YT253600051****)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1月7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其邮件交寄单(收据)照片、《关于张XX女士申请政务公开的回复》及附件;
2.复议机关调取的运单号为YT253600051****的物流明细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的《回复》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10月29日作出《回复》,于11月5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本机关制作或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分情况作出答复。被申请人所作《回复》,并未针对申请人提出的3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内容明显不当的问题。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华容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张XX女士申请政务公开的回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一)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予以公开,但是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错误,或者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无法提供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明显错误或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情形。
属于前款所列情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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