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55 号
来源:司法局   2026-01-28 16:25
浏览量:1 | | | |

华府复决字〔2025〕55号田某某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55 号

人:XX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2月3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答复、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7月16日,申请人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问题,通过中国邮政速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实名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根据物流查询记录,该邮件于2025年7月21日签收。被申请人有效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规定的法定职责,存在渎职失职懒政情形,致使国家公民生活造成困扰,以及财产损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停止违规行为,并且依法立案严惩违规商家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在听取意见程序中,申请人补充了如下意见:被申请人在投诉受理告知程序中,存在主体身份不明、送达方式违法、文书格式缺失、未保障申请人知悉权等多项程序违法情形其电话、短信告知行为均不具备法定效力,应视为未依法履行投诉受理告知义务电话告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与有效性告知主体身份无法核实无证据证明拨打号码的公务属性,告知行为的主体合法性存疑,也未保障申请人有效知悉。短信告知因客观条件不具备而自始无效因当前电信诈骗及骚扰短信泛滥,申请人已关闭手机号码中文短信接收功能,客观上无法接收短信该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现送达目的,不产生告知效力。(被申请人违反申请人指定的书面送达要求,同时行政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缺乏“申请人同意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两项法定要求。短信告知的文书格式缺失法定要,不具备行政文书效力被申请人提交的短信截图,缺失投诉受理的具体内容受理决定的作出时间短信的发送时间受理单位的名称标识及印章,导致无法证实该短信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的有效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提请的行政复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给予反馈回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一、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能职责。2025年7月23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田XX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香辣毛豆”(生产日期:2025年5月7日)有以下问题:1.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GB2714,食用时发现此产品并非盐渍或酱渍产品,不符合该标准适用范围;2.存在非法添加添加剂行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答复人于2025年7月24日依法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因无法取得联系,故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已收到,针对投诉予以受理,针对举报,在核查结束后再告知处理结果。2025年7月28日,答复人依法对被投诉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2025年8月28日,答复人依法邮寄书面回复给申请人。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对投诉举报线索已经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回复反馈给申请人,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答复人终止调解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答复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立即与被投诉公司联系,依法组织调解,但被投诉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调解失败,故答复人对该投诉依法终止调解,申请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实名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人2025年6月23日购买到其委托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生产的“香辣毛豆”,食用时发现毛豆并非腌渍、酱渍产品,而是煮熟后进行盐渍、酱渍,不属于GB2714执行标准范围内,且存在非法添加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法生产。

2025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实名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后,于2025年7月24日16时32分、17时17分两次通过投诉举报书上载明的电话联系申请人,在均未接通的情况下,随后通过短信告知“田XX先生,2025年7月24日,我局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多次电话联系你均无法接通,现短信告知如下,你邮寄的关于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香辣毛豆’产品的投诉举报信我局已收到,针对投诉,我局予以受理,针对举报,我局在核实结束后会告知你处理结果,特此告知”,7月28日11时07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电话联系申请人,仍未接通。

202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信回复函》,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依法不予立案,对其投诉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法终止调解。8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编号:124552924****)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上述《投诉举报信回复函》,申请人于8月29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实名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及其邮寄挂号信封面照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签收情况截图、拼多多订单截图、涉案产品照片两张;

2.被申请人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投诉举报信回复函》及其邮寄面单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投诉是否受理告知职责。

本案被投诉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禹山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实名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于7月24日电话联系未果之后,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已依法履行了投诉受理告知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田X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