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54号
来源:司法局   2026-01-2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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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54号某某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54号

人:XX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不服,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答复,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6日通过挂号信函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签收,截止申请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未作任何书面或口头回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0月22日,答复人收到朱XX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一份,投诉举报华容县****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3日14时50分,答复人执法人员通过拨打朱XX的电话告知其已受理投诉。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投诉已受理告知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受理投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7日,申请人在超市购买了华容县****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豇豆”一袋,花费3元。2025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投诉举报华容县****有限公司生产的“泡豇豆”营养成分表造假,违反了GB28050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及分别答复、奖励举报人等。

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于10月23日14时50分根据投诉举报书上载明的联系方式,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举报事项待核查处理后再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超市购物小票、举报产品图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挂号信图片;被申请人提交的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手机通话录音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投诉人华容县****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三封寺镇****,被申请人有处理案涉投诉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于10月23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已按程序履行了告知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X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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