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53号宋某某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53号
申 请 人:宋XX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1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1月30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依法受理,审理期间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答复、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给家人网购芦笋。2025年9月25日,快递送货上门,收到货发现质保期到9月24日,已经超过质保期,而且快递运输使用常温运输。申请人遂向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回复不立案、不受理。收件人是申请人的家人,账号是申请人自己的账号付款。厂家实际销售方选择的快递服务,导致商品过了保质期,厂家应该有责任。
听取意见程序中,申请人补充了如下意见:快递单号为980972493****的邮政快递包裹,于9月20日13:18:23被派送至岳阳湘阴****店,而我留的收货地址是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新世纪大道******(不是电梯房,楼梯房),我没有安排快递员将包裹放在代收点,快递员也一直没有主动联系我,而是商家安排的快递未经允许放入代收点,与我留的收货地址不符,这样导致了我的商品过期。对于我留的同一收货地址,例如邮政快递138288301****,派送当日就直接送到收件人手中,而不是像商家安排的快递未经允许放入代收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一、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能职责。2025年11月4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宋XX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的举报单(编号:1430623002025110403710911),举报华容县****加工厂销售的“野生芦苇笋”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收到该举报后,答复人于2025年11月5日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2025年11月11日,答复人通过电话依法告知申请人。2025年11月11日,答复人在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回复申请人。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对投诉举报线索已经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回复反馈给举报人,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答复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2025年11月5日,答复人依法对被举报公司进行了核查。检查情况如下:该公司依法向答复人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产品的产品情况说明及涉案产品的快递运输信息。经核实:消费者于2025年9月18日下单购买涉案产品【野生芦苇笋,生产日期:2025年9月17日,保质期:常温7天,冷藏90天】,华容县****加工厂于2025年9月19日常温保存发货,该快递于2025年9月20日已送达消费者所留地址,快递显示已代收。由于消费者未及时联系快递员取件,导致消费者2025年9月25日才实际收到货,且收货时涉案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鉴于华容县****加工厂在销售及送达涉案产品时,涉案产品均未超过保质期,故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答复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18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食品旗舰店销售的野生芦苇笋一包,价格6.79元,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7日,保质期为常温7天,冷藏90天。**食品旗舰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华容县****加工厂。
2025年9月19日,被举报人将案涉商品通过中国邮政快递(编号:980972493****)寄送给收件人彭X,收件地址为岳阳市湘阴县文星街道新世纪大道******,根据物流信息显示,案涉产品“2025年9月20日待取件,2025年9月25日已代收,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5年11月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举报华容县****加工厂销售的野生芦苇笋,该商品快递于2025年9月25日送货上门,已超过质保期,且快递运输使用常温运输。
202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产品情况说明,说明由于消费者未及时联系快递员取件,导致消费者于2025年9月25日才收到货,且收到货时涉案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被举报人在销售和送达涉案产品时,涉案产品均未超过保质期,被举报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应当承担责任,被举报人对消费者的诉求不予认可。同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截图。
2025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在销售和送达涉案产品时,涉案产品均未超过保质期,故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及原因。
另查明,申请人已通过拼多多平台申请了退款,被举报人已全额退款。
上述事实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信息截图、“拼多多”平台**食品旗舰店订单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起止日期20250918-20251001)、**食品旗舰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野生芦苇笋”产品图片;
2.被申请人提交的《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
3.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情况说明、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截图。
本机关认为,本案被举报人华容县****加工厂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举报人销售和邮寄案涉产品时,案涉产品均在产品保质期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针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11月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于11月1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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