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52号
来源:司法局   2026-01-0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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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52号肖某对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52号

人:X

被申请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093号

法定代表人:符宏智,局长

第三人: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答复,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违法少缴、欠缴申请人养老保险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补缴申请人的养老保险;3.责令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对第三人的全校教职工未缴、少缴社保的违法行为进行稽核处理;4.责令被申请人依《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雷向红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起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从事学校教师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16日至2027年8月31日,但第三人在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份、2025年7月、2025年8月未向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保。且从2022年9月份至2025年6月期间,第三人仅仅以最低标准向申请人缴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从入职开始至今从未缴纳过失业保险,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通过申请人逐月、逐笔核对计算,第三人总共向申请人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31610.02元、医疗保险费用17170.35元、失业保险费用2317.54元。另外,第三人对全体教职工都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之规定,被申请人华容县人社局系劳动行政部门,华容县人社局具有法定责任责令第三人限期缴纳并对其进行稽核。

2025 年9 月 3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线下提交了投诉书,后于2025年9月6日邮寄了《未缴、少缴社保投诉书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寄单号为EMS13002401****,被申请人在2025年9月7日签收,请求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第三人为申请人补缴欠缴的社保以及请求稽核处理,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超过 60天未履行法定职责,未责令第三人为申请人限期补缴,并且被申请人明知第三人全校教职工都存在少缴社保的情况,却未依法稽核处理,其超期不作为已侵害申请人以及全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听取意见程序中申请人补充了如下意见:第三人在补缴2022年2月至12月社保费时,对缴费基数的核定方式存在严重错误,导致补缴金额不足,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社保核心理念是按实际收入缴费,采用“首月据实,次月足额”的原则来核定新入职未满勤员工的缴费基数。因此,2022年2月按照2月份的基数4042.86元核定没问题,但是2022年3月至12月,应当按照3月份全月工资,即6577.08元来核定。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审查并纠正这一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完全履行其法定监督职责。 

申请人提交了《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 华容师大附属***高级中学(自聘)教师聘任合同书》、肖X的个人参保信息(实缴明细)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详情截图、《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未缴、少缴社保投诉书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中国邮政特快面单(编号:130024017****)、物流信息,社保计算说明、《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听取意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约谈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华容县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岳华二所税通2025〕902号)及送达回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违法少缴、欠缴其养老保险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服的申请无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社会保险补缴行为程序合法

2025年9月7日,我局在收到肖X有关社会保险征缴争议的投诉书后,立即启动调查核实工作。肖X提交的申诉书、佐证材料,反映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2022年2月至8月、2025年7月至8月期间未为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2022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我局根据肖X提供的申诉书、佐证材料,多次到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期间,肖X于9月24日向我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一次仲裁,仲裁结果为支持支付其暑假两个月工资的诉求,并于11月11日将结果送达至本人。2025年10月30日,我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补缴肖X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告知书》;2025年11月14日,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在我局与国家税务局华容税务局协同推进下,该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主动为肖X办理2022年2月至8月期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关于2025年7月至8月社会保险费缴纳事宜,因双方就该期间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存在劳动关系是责令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前提,因此,我局不予处理程序正当。肖X已向我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针对2025年7月至8月劳动关系问题申请第二次仲裁,仲裁院定于2025年12月18日开庭审理。后续,我局将根据仲裁结果依法推进相关处理工作。

二、被申请人作出社保保险补缴行为适用依据正确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要求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为肖X补缴2022年2月至8月社会保险费。肖X提出的2022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问题,根据湘人社函〔2020〕151号规定,2020年11月(含)之后的缴费,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补缴肖X基本养老保险的告知书》《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华养工稽意〔2025〕001号)、华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华劳人仲案字〔2025〕第111号)、劳动仲裁申请书、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徐XX与申请人肖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6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 华容师大附属***高级中学(自聘)教师聘任合同书》,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试用期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试用期合格后正式期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申请人在第三人高中部从事教师岗位工作。

2025年9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未缴、少缴社保投诉书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向被申请人及华容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投诉请求“1.对被投诉人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向投诉人肖X缴纳的养老保险费31610.02元、医疗保险费用17170.35元、失业保险费用2317.54元依法进行征缴(暂计算2022年2月至2025年8月)。2.若因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我在社保机构无法完成补缴,影响我相应的保险待遇,要求被投诉人直接赔偿我的相应损失。3.请贵单位依法对被投诉人逾期未缴、少缴社保的违法行为进行稽核处理,并责令被投诉人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5年9月7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书。

2025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的二级机构华容县养老和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徐XX,通过微信告知申请人“因为此事按权责归税务为主,但是我们一定主动联系税务跟进”。2025年10月30日,社保中心对第三人送达了《关于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补缴肖X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告知书》,告知第三人“本中心认定: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以双方认可的缴费基数,按规定为肖X补缴漏缴期间(2022年3月至8月,2025年7月至8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2022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差额”,告知第三人若双方均无异议,可以持本《告知书》作为行政执行文书,向社保中心申办补建账、补缴等手续。

2025年11月17日,社保中心向第三人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华养工稽意〔2025〕001号),认定第三人未缴纳肖X2022年2月至8月共计7个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违法,要求第三人在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为肖X办理补缴手续。

2025年11月27日,第三人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2月到8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缴或调整补缴2022年2月-8月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404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湖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 华容师大附属***高级中学(自聘)教师聘任合同书》《未缴、少缴社保投诉书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中国邮政特快面单(编号:130024017****)、物流信息截图、肖X的个人参保信息(实缴明细)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详情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XX与肖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关于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补缴肖X基本养老保险的告知书》《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华养工稽意〔2025〕001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未缴、少缴社保投诉书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系请求被申请人对2022年2月至2025年8月期间第三人未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征缴,以及请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逾期未缴、少缴社保的违法行为进行稽核处理,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对第三人逾期未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征缴稽核的法定职责。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均对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款“……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能划转税务部门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进行处置。

2020年10月30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号)规定,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年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征收职责划转后有关事项经办规程〉》(湘人社函〔2020〕151号)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以2020年11月所属期为界限,2020年11月以前的应征费额由人社部门核算并通过特殊缴费方式推送至税务部门征收,2020年11月以后的应征费额由税务部门核算。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亦进一步明确由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及违法处罚等工作。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具有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职责(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稽核除外),不得再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未缴、少缴社保投诉书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虽未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参保登记稽核职责,但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社保中心分别于2025年9月30日、2025年11月14日向第三人下达了《关于华容*****高级中学有限公司补缴肖X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告知书》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协同税务部门于2025年11月27日为申请人办理了断档补缴手续,且社保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所投诉事项属于税务部门职责,即已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征缴稽核职责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肖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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