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50号
来源:司法局   2026-01-0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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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50号白某对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50号

人:X

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阳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双永华,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11月6日作出的岳公(交)行罚决字〔2025〕4306232900472890号《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对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4名交警公职人员(警号F69***、076***、F69***、F69***),进行政务处分。

申请人称:2025年11月3日上午9:46分左右,在华容大道中路与迎宾路交汇处(二大桥农村商业银行旁),此时间段同路段8个车道有几十台车同时停着等红灯,我的车也停在斑马线处等红灯,交警(警号F69***)从我车后面走到车左窗位置查我车辆的保险和年检,他未出示执法证件,未一视同仁去抽查其他当时在场的车辆,只是让我靠边停车,让我交出车钥匙给他,我拒绝后他就故意破坏我的车灯开关,掰断扯烂了大灯、远光灯和近光灯的开关,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

交警F69***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未制作、出示《立案侦查决定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审批手续》及《强制暂扣机动车处罚决定书》,他再返回交警大队补以上3份材料的行为属于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是错误的。处罚程序不当,应先立案,再提交上级研究审批,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罚款。

在听取意见程序中,申请人补充了如下意见:一是被申请人提交的是实施强制措施后的结果凭证,并不是审批手续表,无负责人签字盖章;《立案决定书》是后面补办,属程序违法;二是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车辆违法查询记录应不予采信,车辆状态是拦截时用手持警务设备对着车牌查询得到的,不是电子监控违法报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1月3日9时许,我大队章华中队民警蔡某某(警号076***),徐某(警号076***)带领辅警邓某某(警号F69***)、刘某某(警号F69***)、曹某某(警号F6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活动。行动期间,发现白X驾驶的湘FB****号小型汽车,存在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嫌疑,遂依法示意驾驶员白X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执勤民辅警现场核查确认,白X驾驶湘FB****号小型汽车实施了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辅警按法定程序当场开具编号为43062338004668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交付白X,依法将涉案车辆扣留至华容县**停车场停放,同时告知其车辆停放地点及相关事项。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并无不当

对于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白X于11月5日购买了交强险,保费为855元,依照上述规定应处罚1710元。

对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九)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的”,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查询,湘FB****号小型汽车状态为“逾期未年检”,白X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处罚款200元。

二、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430623380046680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属于白X提出的“事后补充属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因白X驾驶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予以扣留,查获民辅警当场制作了编号为430623380046680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给了白X,并将其驾驶的湘FB****号小型汽车扣留至华容县**停车场停放,同时告知了其车辆停放地点及相关事项,但申请人拒绝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签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的规定,对白X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扣留其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查获民警当场开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已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了批准手续,因此不属于申请人提出的“事后补充属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三、不存在“交警未一视同仁抽查其他车辆”的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备的手持警务通有扫描车牌、识别违法行为的功能,现场民辅警用手持警务通对现场车辆扫描的过程中发现了白X驾驶的湘FB****号小型汽车有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即对该车进行查处,不存在“交警未一视同仁抽查其他车辆”的情况。

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被申请人下设章华中队执勤民辅警在华容大道二桥西红绿灯路段处,进行现场违法行为查处时,用警务通扫描到申请人驾驶的湘FB****小型汽车未年检,遂要求申请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章华中队执勤民辅警通过核查确认,湘FB****小型汽车存在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于现场开具了《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306233800466800),交付给申请人,但交付的强制措施凭证上执法交警的名字为打印,并没有执法交警的签字确认。章华中队将案涉车辆扣留至华容县**停车场停放,告知了申请人车辆停放地点以及相关事项,并于当日补办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手续。

2025年11月5日,申请人FB****小型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缴纳了855元保险费。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了被扣留的机动车。

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均提出有异议。

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书》,对申请人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710元的处罚,对申请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合并执行罚款1910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交)行罚决字〔2025〕4306232900472890号)、《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306233800466800);

2.被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306233800466800)、《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公(交)行罚决字〔2025〕4306232900472890号);

3.被申请人提交的查获经过、《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立案决定书》;

4.被申请人提交的白X询问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被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返还物品凭证》(编号:430623380046680);

6.被申请人提交的2025年11月3日湘FB****号机动车违法查询记录、2025年11月14日湘FB****号机动车违法查询记录;

7.被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亦具有作出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2025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当场查获申请人实施了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交警当场制作了《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306233800466800,对涉案车辆强制扣留。被申请人提交的凭证上,有2名执法交警的手写签名,以及当日补办的批准手续,但交付给申请人的凭证上2名执法交警姓名为打印,未签名确认,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的规定,程序存在违法。

申请人实施了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有查获经过、案涉机动车的违法查询记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实施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及拟处罚告知,在申请人明确表示有异议的情况下,仍然记录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当场作出《决定书》,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亦未进行复核,作出案涉《决定书》的程序违法。

关于申请人对罚款数额提出的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以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710元,对申请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1910元,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申请人请求对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交警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不在本机关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306233800466800)以及岳公(交)行罚决字〔2025〕4306232900472890号《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程序违法,鉴于行政强制措施已经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306233800466800)违法;

二、撤销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岳公(交)行罚决字〔2025〕4306232900472890号《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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