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47号
来源:司法局   2025-12-15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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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47号张某某华容县章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章简罚〔2025〕2号)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47号    

人:XX

被申请人:华容县章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锦耀,职务:镇长

申请人张XX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章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章简罚〔2025〕2号),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华容县章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章简罚〔2025〕2号)。

申请人称:一是不存在主观故意。农历七月半烧“伏包”是当地从古至今对先祖追思、缅怀的一种传统美德,申请人于当天下午5时30分许在上址烧“伏包”祭拜先祖,并非主观故意。二是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被认定为在上址焚烧杂草与烧“伏包”不能同言而语,且在自家空旷田地里进行,专人看护,防止意外,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所列。三是家庭贫困,无力承受。申请人的儿子36岁意外落水抢救无效英年早逝,从此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此次申请人被抓走,并被罚款500元,无疑是一笔“巨款”,该事件造成申请人妻子情绪一度过于激动,引发其于9月20日突患脑中风,入院抢救共花费7千多元。四是存有选择性执法之嫌。**社区仅仅处罚了申请人一家,申请人认为执法大队在处理该事情上存在选择性,有失公允,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恳请贵办撤销华容县章华镇综合执法大队对申请人的处罚。

申请人提交了当场处罚照片、焚烧现场照片、《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章简罚(2025)2号](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认为焚烧杂草与“伏包”不是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等,并将烧“伏包”说成是一种传统美德,并与焚烧杂草区别开来,由此避重就轻的说法是极为不正确的。当时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勘察并留有图片证据,确实焚烧了大量的杂草,浓烟滚滚,火势较大,安全隐患极为严重,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而且周边居民进行了举报,所以答复人对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是正确的,并无不当。(二)鉴于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家庭困难,兼顾教育周边其他群众,所以答复人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了最轻微的罚款伍佰元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章简罚(2025)2号]以及送达回证、章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章简罚(2025)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5年9月3日在章华镇**社区**露天焚烧杂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罚款人民币500元,被申请人当场收缴了500元罚款(现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申请人。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自述,当日下午三点多烧了约两分田左右的杂草,该笔录上有申请人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当场处罚照片、焚烧现场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章简罚(2025)2号]以及送达回证、章华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之规定,被申请人当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决定,并现场收缴现金罚款,处罚决定书未交付当事人,程序违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被申请人履行上述法定告知义务程序违法。

另,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焚烧物质种类,即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华容县章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章简罚(2025)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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