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45号
来源:司法局   2025-11-2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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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45号陈某某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45号

人:XX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不服,于2025年10月6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0月13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9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线上购买到华容县****小食店生产的特色陕西凉面,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3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行政复议,且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第三条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必须要做到引导退赔、监督召回、销毁、加强抽检、源头治理等,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提供被举报违法情节轻微的佐证材料,被举报人造成了申请人财产损失且未达成和解,被申请人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

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订单截图及微信支付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截图、食品安全档案页面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5年9月25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陈XX在全国12315平台对华容县****小食店的举报,举报其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凉面,经核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为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地址为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许可的经营场所为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被举报人食品经营地址迁移,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决定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申请人举报其超许可范围经营冷食凉面,被举报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许可的经营场所发生变化,被申请人视作被举报人无证经营,被申请人作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以食品经营地址迁移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已依法处理,并于2025年9月30日在平台将举报处理结果回复给了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请求县政府依法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以及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门牌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其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华容县****小食店购买的特色陕西凉面,该产品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九)项对冷食类食品的定义,被举报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和对应专间的情况下,长期违规经营冷食类食品,将存在微生物感染和交叉污染的冷食类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请部门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处理,责令停止经营并行政处罚,对申请人补偿1000元。

2025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华容县****小食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核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位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而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符。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场所操作间上方有“凉皮/凉面”等小吃招牌,操作台上有未用完的生黄瓜及葱、香菜、蒜等配料,厨房为正常常温食品制作厨房,无冷食类食品制作专间。当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违法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5]2066号)。

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超许可经营的问题,决定不予立案,但对被举报人经营地址发生迁移,未依法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被举报人涉嫌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予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门牌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单,于9月2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9月30日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了不予立案的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处理举报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后,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其经营者地址迁移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决定立案调查。根据上述规定,被举报人经营者地址迁移未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依法按照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视作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针对申请人所举报的超许可经营范围问题,因不存在经许可的经营范围,所以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附:法律条款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五十二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者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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