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44号
来源:司法局   2025-11-24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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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44号周某某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44号

人:XX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周XX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于2025年9月18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9月25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由华容县治河渡镇****厂生产的“鱼酸菜”后,向被申请人寄递《投诉举报书》,请求被申请人调解消费争议,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遂复议。(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8日收,其未在2025年9月17日前告知属违法。(二)申请人已在投诉举报书中明确通讯地址为邮箱,且手机号码也能正常接收短信息,其属未尽到告知义务。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属违反法定程序,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违法并责令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书》、涉案产品鱼酸菜”包装袋照片3张、超市购物小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邮政挂号信(信XB3388916****)信件封面图片、邮政快递查询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9月2日我局收到周XX邮寄的《投诉举报书》一份,投诉、举报华容县治河渡镇****厂,2025年9月3日10时54分—11时36分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但均无人接听,2025年9月3日11时39分我局执法人员发送手机短信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已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申请人邮寄挂号信(信XB3388916****)信件封面图片2张、通话记录截图、短信告知截图,以及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其在超市购买到华容县治河渡镇****厂生产的“鱼酸菜”产品,虚假标注营养成分表。申请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进行计算,得出其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钠的NRV%应当为2%、1%、165%。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2025年9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书》。9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投诉举报书》载明的电话号码联系申请人,在未接通的情况下向其发送手机短信“周XX先生您好!我是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工作人员,现就您投诉/举报华容县治河渡镇****厂的相关问题,本局已收悉并受理,因多次拨打您的电话,均是无人接听,现特短信告知,相关调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文书会以书面形式邮寄反馈告知你本人。祝您生活愉快,谢谢您的来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涉案产品鱼酸菜”包装袋照片、邮政挂号信(信XB3388916****)信件封面截图、邮政快递查询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申请人邮寄挂号信(信XB3388916****)信件封面图片2张、通话记录截图、短信告知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投诉是否受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投诉人华容县治河渡镇****厂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治河渡镇*****,被申请人有处理辖区内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诉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于2025年9月3日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无果,遂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府受理前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周X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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