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43号
来源:司法局   2025-11-0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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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43号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2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43号

人:X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X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不服,于2025年9月5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9月12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在拼多多购买了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嗨辣小鱼仔”,收货后发现产品配料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鱼仔”未标注具体品种、产地属性及加工方式,申请人对沙丁鱼过敏,食用后出现皮肤瘙痒、腹泻等过敏症状,二是“鸡精”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展开标注原始配料或标注真实属性专用名称,申请人作为素食者,因无法知晓鸡精成分误购入含动物源的产品。

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2025年8月22日,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电话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一是标注“鱼仔”违反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未认定违法并立案;二是标注“鸡精”违法,错误适用标签瑕疵条款;三是未对投诉、举报分别处理,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截图、案涉“嗨辣小鱼仔”的包装图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网购订单购买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025年8月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的举报单(编号:1430623002025080697953297),举报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嗨辣小鱼仔”产品配料表上标注的“鱼仔”、“鸡精”,违反GB7718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025年8月19日,答复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一是案涉产品为鱼制品,配料表标注“鱼仔”,已能反映出该食品配料的真实属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未要求必须标注鱼的具体品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第4.1.2.1.1条、第4.1.2.1.2条的规定;二是案涉产品配料标注“鸡精”,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1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标签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被举报人已完成改正,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

2025年8月22日,答复人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于8月25日通过平台反馈了不予立案决定,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提交了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工单详情页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整改后的包装袋图纸、被举报人违法记录查询截图,以及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举报湖南****有限公司生产的“嗨辣小鱼仔”配料表标注的“鱼仔“和”鸡精”,不真实不准确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鸡精属于复合型配料,没有按照GB7718的规定展开标识原始配料或在所示名称附近位置同时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产品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诉求各1000元,并要求将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

2025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湖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当场对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以被举报人生产、经营的“嗨辣小鱼仔”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1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其在2025年9月18日前改正,逾期不改正将依法予以处罚。限期内,被举报人完成了标签整改。

2025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为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5年8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了不予立案结果,理由:针对“鱼仔”标注,其配料表标注“鱼仔”已能反映出食品配料真实属性,符合法律法规;针对“鸡精”标注,属于标签瑕疵,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举报依法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截图、工单详情页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整改后的包装袋图纸、被举报人违法记录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位于湖南省华容县华容工业园集中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单,于8月1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8月2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8月25日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处理举报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以及第4.1.2.1.2“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规定,认为案涉产品配料标注“鱼仔”,已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目前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而《调味品分类》(GB/T20903-2007)第4.16.1.1规定了“鸡精调味料”,案涉产品配料标注“鸡精”存在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因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未收到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投诉,并已完成改正,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另外,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系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仅按照举报程序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虽自称食用产品后出现过敏症状,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能证明其受到损害的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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