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42号
来源:司法局   2025-11-0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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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42号谢某某华容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8月29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42号

人:XX

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黎志良,职务:局长

   地: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东路27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9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受理本人申请,登记其房屋产权。

申请人称:案涉房屋属县政府机关搬迁,马鞍村**三十二户居民拆迁集中安置统一联户自建房。2006年马鞍村委会将**闲置的一套安置房按市场价格卖给我,该安置房是按照华容县马鞍山新区管委会华新发2003〕10号《关于明确马鞍山新区马鞍村**拆迁户集中安置建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修建的。我住的房子位于拐角单元,共七套住房,有四套房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郑XX、姚XX、孙XX、倪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议马鞍村**拆迁户集中安置建房项目有关事项会议纪要》(华新会纪2003〕1号)、《关于明确马鞍山新区马鞍村**拆迁户集中安置建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华新发2023〕10号)等文件,已申请登记了房屋产权。

2021年至2024年,我多次向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房产产权,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均不予受理登记申请。2025年6月20日,我再次向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产权,被申请人于6月24日出具不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不服,于7月25日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8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6月20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2025年8月29日,不动产登记中心重新对申请人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我认为其申请自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与上述告知书引用的第四十六条法规无关联性,是对该法条的滥用,我的房屋用地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而是居民住宅用地,属于拆迁户安置联户自建房屋。被申请人要求马鞍社区将房屋产权申请首次登记到马鞍**,然后转移登记到安置户名下,该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本案客观实际。

申请人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2025年8月29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审批单、《关于明确马鞍山新区马鞍村**拆迁户集中安置建房有关事项的通知》(华新发2003〕10号)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年8月29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对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答复人发现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引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应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二)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之规定,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5年8月29日进行补正,重新作出了《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该补正属于答复人的自行纠错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被答复人的合法权益。

(二)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年8月29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内容正确。

首先,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不属于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不能适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系其于2006年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马鞍村**购买的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房,但申请人户籍于2012年6月7日才从华容县终南乡*****迁入马鞍村**,其购买该房屋时并非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马鞍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取得宅基地资格,案涉房屋不属于申请人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不能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其次,申请人购买的房屋须按照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因申请人房屋系从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马鞍村**购买所得,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须经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马鞍村**先行办理首次登记至马鞍村**名下,再由马鞍村**与申请人办理转移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因华容县田家湖生态新区马鞍村**至今没有对统一建设的安置房办理首次登记,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没有成就。

再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符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形式要件规定,无法为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仅提交了申请书、身份证明、岳阳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拔)用地审批单、华容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通知单、马鞍社区居委会居民安置房证明等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3.其他必要的材料”的要求,在案涉房屋首次登记没有完成的情形下,无法为其办理转移登记。

综上所述,答复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年8月29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提交了《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2025年8月29日)以及EMS中国邮政特快面单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谢XX户籍住址位于湖南省华容县马鞍山新区****,系2012年6月27日从华容县终南乡*****迁入。涉案房屋位于田家湖生态新区马鞍社区******,居四楼,是2005年原华容县马鞍新区马鞍村**拆迁户集中安置建房。

2025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下属机构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经登记中心审查,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登记中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于当日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于6月24日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7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登记中心通过自行纠错,于2025年8月29日重新对申请人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系笔误,并更正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于2025年9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年9月8日,本府作出华府复决字〔2025〕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送达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登记中心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违法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2025年6月20日)、《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2025年8月29日),被申请人提交的EMS中国邮政特快面单(编号:125135275****)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通过自行纠错,于2025年8月29日重新对申请人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纠正了不予受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告知了申请人依法需补正的材料,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本府认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下属机构华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5年8月29日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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