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41号
来源:司法局   2025-11-0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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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41号李某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41号

人:李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8月3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9月5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袋由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湘西外婆菜”,后发现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人特此通过邮寄挂号信至被申请人处进行举报,后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执行标准GB2714对酱腌菜的定义为: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盐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被举报人生产的产品其配料表第一位为萝卜干,萝卜干是萝卜经过自然晒干或热风干燥等脱水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因此萝卜干并不符合新鲜蔬菜的定义。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被举报人生产的“湘西外婆菜”配料表中将“萝卜”标注为“萝卜干”,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立案调查。3、被申请人没有依据认定配料表中的萝卜干为新鲜蔬菜自然晒干而成,本案中未见被申请人为此答复提供相应的证据。申请人已查询到关于酱腌菜未使用新鲜蔬菜类似的处罚案例,可供贵机关参考。

综上,被申请人的认定存在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信回复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拼多多订单截图、“湘西外婆菜”产品图片、相似案例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2025年7月23日我单位收到李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一份,投诉、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7月24日答复人已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情况,具体调查结果会以书面形式邮寄告知。针对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内容,我单位通过邮政挂号信的形式于2025年8月19日回复了投诉举报人李某,并明确告知其举报不予立案,8月22日投诉举报人签收。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湘西外婆菜”不存在销售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的问题。该公司生产的产品“湘西外婆菜”是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过盐渍加工而成,其配料表中的“萝卜干”是新鲜蔬菜自然晒干的产品,且根据生产加工涉案产品时配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萝卜干”的占比在该产品中排列第一,故涉案产品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2要求。涉案产品为透明包装,可以直观反映产品真实情况,未涉及作出与产品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错误的信息标注的行为,并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故答复人对消费者举报依法不予立案。

(二)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且提供了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证明该食品经检验合格。答复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合法。

综上,答复人认为,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办理结果无误,请求贵府依法作出决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中国电信岳阳分公司客户通话详单长途清单》《现场笔录》、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60261****)、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信封截图、萝卜加工照片三张、通话记录截图、涉案产品图片、食品安全管理公示牌照片、《湖南*****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检测报告》、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我司产品原料符合GB 2714标准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7日,申请人李某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其2025年7月13日在拼多多平台****农产品干货店购买的一袋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湘西外婆菜”,存在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的问题。

2025年7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信,2025年8月13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8月14日,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配料表中的萝卜干是新鲜蔬菜晒干而成,其原料仍是新鲜蔬菜,且是根据生产时配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的标识,其行为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2的要求,该涉案产品为透明包装,可以直观反映产品真实情况,未涉及作出与产品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错误的信息标注的行为,并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交易决策有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8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信回复函》,并于8月1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8月22日签收。

另查明,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两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我司生产的外婆菜中,配料表中原料萝卜干和芥菜配比各占47%,其他占6%,是严格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配料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且配料表中首位的萝卜干系以新鲜蔬菜为原始原料,经清洗、切条、自然晒干或烘干等物理加工制作而成,未添加非蔬菜类成分,未改变原料的基本属性,其本质仍源于新鲜蔬菜。新鲜萝卜属于行业内认可的合规原料,属于GB 2714-2015酱腌菜标准中明确的新鲜蔬菜范畴,且酱腌菜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核心在于强调原料的初始状态为新鲜蔬菜,而非限制原料不能经过预处理加工。”

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信回复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拼多多订单截图、“湘西外婆菜”产品图片,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不予立案审批表》《中国电信岳阳分公司客户通话详单长途清单》《现场笔录》、国内挂号信函收据(XA5260261****)、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信封截图、萝卜加工照片三张、通话记录截图、涉案产品图片、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我司产品原料符合GB 2714标准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被举报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华容高新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涉案产品配料表首位的萝卜干是以新鲜萝卜为原始原料,经清洗、切条、自然晒干或烘干等物理加工制作而成,其原始原料新鲜萝卜是新鲜蔬菜,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4-2015)规定的酱腌菜主要原料为新鲜蔬菜的要求,且在配料表中标注萝卜干能反映出食品的真实属性,也是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示,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和4.1.3的规定,故被申请人认为该案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立案的条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在十五日内进行了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回复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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