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38号
来源:司法局   2025-10-1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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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38号某某、王某某对华容县公安局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38号

人:XX(已故)

XX,系申请人李XX之子

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华鲇路108号向东北方向100米

法定代表人:易双明,职务:局长

申请人XX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8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李XX去世,申请人之子王XX请求参加行政复议,现本案经过审理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23号下午4时许,我家门口修堤路面,我和老伴上去告知修路师傅注意防止弄坏水管,话音刚落,水管弄坏了,师傅们就承诺马上派人修好。此时邻居陈XX(现年60岁左右),手持一扫把过来无事生非,唆使要我们找他们要赔偿,我和老伴未理她,知道她是个喜欢挑拨离间之人。她见唆使未果就骂我和老伴难听之语,同时手持扫把打老伴头和全身多处致老伴当场神智不清站立不稳,我就立马扶老伴到家休息准备去医院就医,陈XX在追赶我们下坡时过急不慎跌倒。

2025年1月7日,我和老伴在家取暖,突然来了几个民警强制性将我拖抬到办案区,刑讯逼供,我不认供就拳打脚踢,把我打昏迷了,后来我向我儿子求救派出所民警才把我送回家,第二天我自行到人民医院检查,胸骨骨折和鼻骨软组织肿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至今病情未稳定。

本案纯属邻居陈XX无事生非所致的口角之争,属于民事纠纷,城中派出所完全可以移交当地司法所或社区调解,派出所民警明显偏向一方,再次出具一份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没有任何电子监控、手机拍摄视频、现场照片及与本案无关的目击证人证言,华容县公安局却采信涉事当事人肖XX和贺XX的证言证词。《行政处罚决定书》顶格处罚十五日,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有条款没有一条可以顶格处罚十五日,可见华容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自由裁量权之大。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70岁以上不予行政拘留,才幸免于难。申请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交了《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华容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华容县公安局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华容县公安局关于李XX反映问题的回复》(华公信回字[2025]A33号)、岳阳广济医院CT检查报告单及急诊病历、《华容县公安局行政复议答复书》(华公复答字[2025]001号)、《华容县公安局关于李XX反映问题的回复》(华公信回字[2025]A23号)、关于华容县公安局行政复议答复书不实和异议说明、华容县人民医院放射科CT检查报告单2张、《华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字〔2025〕20号)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2月23日,肖XX和贺XX在城乡路口上堤(河堤路25号)该路段修水管的过程中,附近居民王XX、李XX和居民陈XX因水管被挖坏的问题发生争吵,随后王XX拿起拐杖对着陈XX挥舞了几下,但并未击中,陈XX见状拿着扫把对着王XX也挥舞了几下,也未击中。肖XX和贺XX见状便上前阻拦,在此期间,李XX用手中的锄头朝陈XX的头部挥去,锄头击中了陈XX的头部。经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XX头部伤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伤情鉴定书、违法行为人李XX的陈述与申辩为证据。

答复人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12月23日17时许,华容县公安局接到陈XX报警。2025年1月7日,华容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传唤李XX到华容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2025年1月21日,华容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五十三点3中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第(2)点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行为认定,作出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李XX对该决定不服,于2025年5月6日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华容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字〔2025〕20号)2025年7月15日,华容县公安局依据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告知李XX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对其进行处罚。李XX提出申辩称没有用锄头打陈XX头部,是她自己摔的,城中派出所对其申辩作出复核。

2025年7月21日,华容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五十三点3中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第(2)点,作出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年满七十周岁不予执行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李XX送达,李XX拒绝签字。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华容县公安局作出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接报案回执、华容县公安局传唤证及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询问笔录(李XX、陈XX、王XX、肖XX、贺XX)、辨认笔录(贺XX、肖XX)、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锄头图片、情况说明、《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现场照片、结案审批表、制碟说明、《华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字〔2025〕20号)、《华容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5年7月15日)、复核笔录、《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光盘2张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6日,申请人李XX因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华容县公安局适用法律条款错误、送达程序违法,本府于2025年7月2日作出《华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字〔2025〕20号),决定撤销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华容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5年7月15日,华容县公安局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了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李XX进行了宣告及送达。同日,华容县公安局还向李XX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李XX提出申辩称没有用锄头打陈XX的头部,是她自己摔伤的。

2025年7月20日,华容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对李XX的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复核后认为存在李XX手持锄头对陈XX头部进行击打,造成陈XX头部受伤的事实。2025年7月21日,华容县公安局作出案涉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李XX年满七十周岁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申请人李XX不服,于2025年8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李XX去世,其子王XX请求参加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恢复行政复议审理申请书、亲属关系证明、华容县人民医院死亡通知书、《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华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字〔2025〕20号)、《华容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025年7月15日)、复核笔录、《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光盘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所涉行政行为的主体、事实及证据已经《华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字〔2025〕20号)认定,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适用依据、处罚内容是否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对本案进行立案登记,经调查询问、辨认、司法鉴定、拟处罚告知等程序,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05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行政复议,上述处罚决定被撤销并责令重作。2025年7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本府送达的《华容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华府复决字〔2025〕20号),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的规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以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十三“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第3点“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2)殴打、故意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之规定,因2024年12月23日李XX用锄头击打陈XX(1963年10月16日生)头部,造成陈XX轻微伤,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李XX年满七十周岁不予执行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另外,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援引的法律依据未具体到项,虽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精准的列明条、款、项,更利于行政相对人主张权利,因此本府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2025年7月21日作出的华公(城中)决字[2025]第03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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