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37号王某某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37号
申 请 人:王XX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XX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经补正后于2025年8月22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针对的是投诉程序。申请人购买到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老坛豆角”一份,发现该产品存在违法情形。申请人为维权,通过挂号信函(XA1273585****)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至2025年7月31日未收到任何回复。申请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寻求行政复议救济。
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信封照片,中国邮政物流追踪截图、购物小票及账单详情页截图、案涉产品包装图片、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5年7月18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老坛豆角”产品标注“鲜”字样,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答复人收到后,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均无法接通,故于2025年7月24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受理,对其举报待核查结束后再告知处理结果。2025年8月28日,答复人邮寄了书面回复给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调解失败,故答复人依法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信回复函》及邮政物流面单照片、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现场笔录及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情况说明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被投诉举报人为湖南****有限公司,申请人因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生产)的“老坛豆角”1份,发现该产品用极其显著的字体标注“鲜”字样,加工过程改变了食品的自然状态,不符合“鲜”的原始定义,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2025年7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7月2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载明的联系电话),因电话未接通,随后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7月2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8月25日,被投诉举报人对申请人要求进行赔偿一事出具《产品情况说明》,认为案涉产品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8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信回复函》,告知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8月28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信回复函》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9月5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信封图片、通话记录截图、短信截图、现场笔录、《投诉举报信回复函》及邮政物流面单照片,被投诉举报人出具的《产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的住所位于湖南省华容县插旗镇****,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于7月24日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于8月27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于8月28日将《投诉举报信回复函》邮寄送达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府受理前已依法履行了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王X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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