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35号
来源:司法局   2025-09-2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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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35号余某某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35号

人:XX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余XX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编号1430623002025071051252450)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8月1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8月5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交易纠纷,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理由如下:1.申请人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2.被举报食品为卜辣椒,包装内可见含有大量水分,属于固液两相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依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应当标注固形物含量,但被举报食品并未标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3.不能依据GB7718问答第四十八条相关定义,认定案涉产品可以豁免标示固形物含量。4.被举报产品配料表中明确标注配料中含有水分,被申请人亦查明该产品加工过程中确实有额外添加水分,虽然存在沥干工艺,但被申请人亦通过电话如实告知,该工艺不可能将加入的水分完全沥干。另通过包装外部即可看到,包装袋内存在大量水分。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卜辣椒产品图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单、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抖音商城购物订单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5年7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余XX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的举报单(编号:1430623002025071051252450),举报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农家卜辣椒”,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年6月20日)产品未标注固形物含量,违反GB7718-2011第4.1.5.6条的规定。收到该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5日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被举报产品(“农家卜辣椒”,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年6月20日)的产品情况说明和生产工艺流程及自检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在全国12315平台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2025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发现涉案产品确系该公司生产销售。经核实,涉案产品的液体成分实际为产品在真空包装下受挤压所产生的汁水,依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被举报产品的标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合法。

被申请人提交了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工单记录流转明细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工艺流程简介、产品情况说明、成品自检报告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以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7日,申请人在抖音商城***湖南土特产店购买了2包农家卜辣椒,支付了19.8元。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注配料表为辣椒、食用盐、饮用水,执行标准为GB2714。

2025年7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举报该公司生产的“卜辣椒”未标注固形物含量,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6条。7月25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案涉产品的工艺流程简介、产品情况说明、成品自检报告单以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核查,案涉产品在装袋封装前已沥干水分,其液体成分实际为产品在真空包装下受挤压所产生的汁水,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案涉产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故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产品合法合规,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卜辣椒产品图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单、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抖音商城购物订单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工单记录流转明细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工艺流程简介、产品情况说明、成品自检报告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以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被举报人湖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北景港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根据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案涉产品的工艺流程简介、产品情况说明等资料,以及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四十八点“半固态、粘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它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的规定,案涉产品在装袋封装前已沥干水分,其液体成分实际为产品在真空包装下受挤压所产生的汁水,被申请人认定案涉产品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无需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据此,被申请人认定本案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5.6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在十五日内进行了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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