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34号华容县某某合作社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7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34号
申 请 人:华容县****合作社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华容县****合作社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7日作出的(华容县)不予登字〔2025〕第1号《不予登记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8月19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予以登记。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本社章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为维护本社成员权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书》,并责令其予以登记。
被申请人答复称:我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于2025年8月5日向我局提交《华容县****合作社2014年10月8日截止签署本社成员实际出资情况》,申请登记合作社各成员的实际出资情况,经我局依法审查认定,该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要求不符。我局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仅登记认缴出资的规定。
我局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程序合法。我局收到申请后,于2025年8月7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书》,办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规定。
我局作出不予登记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第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第一款“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的规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规定,合作社各成员的出资额属于合作社内部管理事务,不属于我局行政登记范围,成员出资总额属于行政登记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华容县****合作社,营业执照登记的类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成员出资总额是伍拾贰万柒仟元整,成立日期是2013年7月24日。
2025年8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华容县****合作社2014年10月8日截止签署本社成员实际出资情况》,申请登记本社成员实际出资情况。
2025年8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华容县)不予登字〔2025〕第1号《不予登记决定书》,理由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不登记实际出资情况,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案涉《不予登记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华容县****合作社2014年10月8日截止签署本社成员实际出资情况》《不予登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及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属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位于华容县注滋口镇****,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及第十三条第一款“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出资额属于法定登记事项,但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被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对申请人要求登记成员实际出资的申请,作出不予登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8月5日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7日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7日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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