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33号蔡某某对华容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33号
申 请 人:蔡XX
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黎志良,职务:局长
申请人蔡XX对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8月1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8月2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华容县********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湖南岳阳华容县城关镇****,为查验自身信息,2025年6月13日,申请人通过EMS全国邮政特快专递(EMS136931561****)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涉及华容********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通过EMS物流官网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6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但截至今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综上,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邮政特快专递EMS136931561****面单图片及物流轨迹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没有申请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定申请形式,无法确认申请的真实性。被申请人2025年6月12日收到由同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同一联系电话,邮寄的三位不同申请人各自提交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该申请表上没有申请人的签名,且联系方式均不是申请人本人,再加上申请人系华容县胜峰乡***村民,并没有居住在北京,居住地址与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不一致,被申请人无法确认申请表的真实性。(二)存在他人假借申请人名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不合格的可能性。经查询,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地址,如果系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代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作为法律服务专业机构,明知应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和律师事务所公函可代为申请,其仅提交没有申请人签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符合法律规定,无须对此进行答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13693156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均为蔡XX,联系电话1500125****,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南门大街******,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人系华容县********的业主,项目位于湖南岳阳华容县城关镇****,为查验自身信息,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1)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2)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3)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4)设计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文件、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5)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所需信息用途均为查验自身信息,获取信息的途径和载体要求是邮寄纸质文本。
2025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邮政特快专递EMS136931561****面单图片及物流轨迹截图、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未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手写签名,不符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法定形式,无法确定申请真实性,无须进行答复的主张,本府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本府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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