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28号
来源:司法局   2025-09-10 15:39
浏览量:1 | | | |

华府复决字〔2025〕28号方某对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28号

人:X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申请人X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1430623002025060662902135),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7月24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2025年5月25日,申请人在淘宝店铺“四味**”支付2.86元购买酸豆角一份,生厂商是湖南****有限公司,使用多层UV滤光365nm紫光灯照射可见大量黄曲霉素残留,通过快速测试酸豆角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未充分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予认可。

申请人的主观判断和测试,确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可作为举报问题线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应予以纠正。另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举报详情页截图、二氧化硫速测照片、产品包装截图、交易快照页面截图、订单页面截图、物流面单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能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正确。

202566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X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的举报单(编号:1430623002025060662902135),举报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辣豆角”产品使用紫光灯照射可见大量黄曲霉素残留;通过快速测试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巨大的损害,属于有毒有害产品。

答复人于2025年6月18日对被举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案涉产品属于酱腌菜类别中的盐水渍菜,黄曲霉素残留检测范围不包括该类别,不要求检测黄曲霉素残留,也不存在超标的情况;同时,该公司提供了案涉产品的自检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证明食品质量合格二氧化硫速测盒仅能检测出举报食品存在二氧化硫残留,却无法准确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具体数值。申请人提交的举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故答复人依法不予立案

答复人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于2025年6月26日在投诉举报平台回复申请人,答复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流转截图、通话记录截图、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以及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3份****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11月20日、2025年2月17日、2025年6月16日)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举报湖南****有限公司,举报其于2025年5月25日在电商平台“四味**”购买的“酸豆角”通过快速测试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使用多层UV滤光365nm紫光灯照射可见大量黄曲霉素残留,属于有毒有害产品,请求被申请人对生产、销售有重大食品安全的情形进行查处,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等问题进行抽检、风险评估,并将处理过程、结果和相关材料等进行回复。

202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登记的举报单,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湖南****有限公司的成品仓库进行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3日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4年11月20日、2025年2月17日、2025年6月16日的《检验检测报告》。

202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登记的举报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经核实,被举报产品为酱腌菜类别中的盐渍菜,不要求检测黄曲霉素,被举报人提供的自检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被举报产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值在法律规定限量范围之内,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规定。

202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了“不立案”决定。

以上事实有举报详情页截图、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以及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被举报人登记的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华容工业集中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单,于6月1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6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6月26日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处理举报的程序合法。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第4.1表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指标》,第4.2表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限量指标》,食品类别中均不包含酱腌菜,因此酱腌菜不要求检测黄曲霉毒素,也不存在超标。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时,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明经第三方机构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符合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