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25号
来源:本站   2025-08-28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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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25号申请人廖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25号

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申请人廖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6日收到申请人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7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作。

申请人称:首先,案涉产品存在明确违法事实。1.申请人于2025年6月2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凤爪”,发现该产品违规标注“散装食品”,但其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该执行标准明确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得使用此标准。2.案涉产品未标注净含量,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以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必须标注净含量”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1.本案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形包括“存在初步违法事实需调查”。本案中,商家冒用食品标准、未标注净含量已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标签虚假”及“计量欺诈”,应当立案处罚,并非仅责令改正。2.责令改正不等于免于处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标注净含量需“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未裁量罚款,变相纵容违法。3.涉案公司在12315平台公示上有多条违法行为记录,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最后,申请人核心诉求,要求复议机关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立案查处商家违法行为,避免更多消费者权益受损,维护食品安全监督秩序。

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拼多多订单截图、“虎皮凤爪”产品图片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一:1.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廖某某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一份,举报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2.2025年6月26日15时05分至15时09分已电话联系举报人并将具体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3.针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了举报人廖某某,并明确告知举报不予立案,理由: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虎皮凤爪”外包装净含量标注错误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产品包装袋净含量标注错误的问题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对消费者举报依法不予立案。

其二:针对举报依法不予立案。其原因:一是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二是该公司提供了涉案食品“虎皮凤爪”的检验报告,证明该食品经检验合格;三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仍不能证明被举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故举报涉案食品违规情况不实。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合法。申请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不立案决定与举报人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并不因该举报行为本身而取得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厂家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标签(未整改前)、产品标签(整改后)、不予立案审批表、电话联系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XX食品保健专营店下单购买了一袋“虎皮凤爪”,该产品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商为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产品标准号为GB2726,计量方式为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4日。

2025年6月1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起了举报,举报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虎皮凤爪”存在执行标准乱用、未标注净含量的问题,要求职能部门予以严惩。

6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XX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26-2022),检测结论为所检测项目铅、总砷、菌落总数、大肠菌符合上述标准要求。根据核查情况,被申请人认定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虎皮凤爪标注净含量错误,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决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在2025年7月26日前改正,并下达了华市监责改〔2025〕17301-2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当日即予以改正,在出厂包装上标注产品标准号为GB2726,净含量为:5000g/箱。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6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拼多多订单截图、“虎皮凤爪”产品图片,被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责令改正通知书、XX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标签(未整改前)、产品标签(整改后)、不予立案审批表、电话联系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被举报人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三封寺镇华容高新区三封工业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针对案涉产品未标注净含量的问题,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被举报人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按照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标识了出厂大包装的信息(如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另外《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九条“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中明确,散装食品标签也可以参照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执行。故本府认为,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散装食品执行标准的情况下,被举报人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2726-2016)执行,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在十五日内进行了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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