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24号申请人雷某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24号
申 请 人:雷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012号
申请人雷某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全国12315平台举报编号:1430623002025052733826783),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7月4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5年6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调查核实后回复。
申请人称:2025年5月21日,申请人在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XXX旗舰店”,支付6.72元购买“泡椒萝卜”一份,通过测试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巨大损害,属于有毒有害产品。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请求对生产、销售有重大食品安全情形进行查处,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等问题进行抽检、风险评估,并将处理过程、结果和相关材料证明报告等进行回复。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产品问题仅查看“自检报告”后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明显不当。申请人的主观判断和测试,确实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可作为举报问题线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应予以纠正。另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提交了举报详情截图、二氧化硫速测照片及使用说明书、天猫网店经营者工商资质页面截图、产品包装截图、交易快照页面截图、订单页面截图、物流签收页面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25年5月27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雷某通过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登记的举报单(编号:1430623002025052733826783),举报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泡椒萝卜”产品通过测试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巨大的损害,属于有毒有害产品。收到该举报后,2025年6月9日答复人依法对被举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被举报食品“水晶萝卜(山椒味)”的出厂检验报告、第三方委托检验报告,证明食品质量合格。且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其通过二氧化硫速测盒所检测出的,而二氧化硫速测盒仅能检测出被举报食品存在二氧化硫残留,却无法准确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具体数值,故申请人举报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2025年6月17日,答复人通过电话依法告知申请人。2025年6月17日,答复人在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回复申请人。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对投诉举报线索已经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回复反馈给举报人,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被申请人提交了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1份、通话记录截图、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以及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酱腌菜出厂检验报告三份(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02月22日、2025年04月12日、2025年04月22日)、****检测技术(厦门)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四份(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1月2日、2024年11月9日、2024年10月29日、2023年12月1日)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举报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举报其2025年5月21日在淘宝店铺“XXX旗舰店”购买的“泡椒萝卜”通过测试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属于有毒有害产品,请求被申请人对生产、销售有重大食品安全的情形进行查处,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等问题进行抽检、风险评估,并将处理过程、结果和相关材料等进行回复。
2025年5月27日至5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共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单11份,举报内容均为申请人通过淘宝平台购买的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椒萝卜”或“山椒萝卜”通过测试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
包含案涉编号为1430623002025052733826783的举报单。
2025年6月9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登记的11份举报单,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湖南XXX食品有限公司的成品仓库进行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02月22日、2025年04月12日、2025年04月22日的《酱腌菜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技术(厦门)有限公司出具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1月2日、2024年11月9日、2024年10月29日、2023年12月1日的《检验检测报告》。
2025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登记的11份举报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被举报人提供的自检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被举报产品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值在法律规定限量范围之内,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定。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了“不立案”决定,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为“我局执法人员已到被举报人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核查,被举报企业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自检报告,经核实,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的检测值在法律规定的限量范围之内,企业已履行举证义务,证明其产品合格,故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举报详情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以及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酱腌菜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技术(厦门)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登记的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芥菜产业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单,于6月9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于6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6月17日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处理举报的程序合法。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监[2004]557号)第七点检验项目中,检验项目中不包含“二氧化硫残留量”,而被举报人在提供的《酱腌菜出厂检验报告》中对“二氧化硫残留量”进行了检验,并且检验结果合格,被申请人据此告知申请人因被举报人提供了自检报告证明产品合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
另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举报时有核查的义务,但未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应举报人要求进行检验。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之规定,市场监督部门对是否需要进行检测具有自由裁量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