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14号(徐忠清)
来源:本站   2025-04-18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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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复决字〔2025〕14号徐某某不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14号

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岳阳市华容县万庾镇XX村成员,2022年至今因区域内华容县XX矿业有限公司采矿经营存在征收,但是截止目前,申请人未见到任何合法的征收文件,为了解该采矿企业的合法性,申请人特此申请公开华容县XX矿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性评价手续”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

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申请公开上述涉及征收的合法性文件,邮寄单号为EMS12********516。签收信息显示邮件已经于2025年2月12日签收。但是,截止到目前,被申请人未依法予以书面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内容,被申请人按期不予公开告知方式违反相应条例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履行相应公开职能。综上,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邮政特快邮寄面单图片、签收物流轨迹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华容县XX矿业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30日在华容县人民政府网公告。公示网址为:https://www.huarong.gov.cn/33159/37006/37008/37035/37247/content_ 2048315.html,公示内容为: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关于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90万吨花岗岩矿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和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 90万吨花岗岩矿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受理公示。(二)华容县XX矿业有限公司已领取岳华环评[2023]7号关于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90万吨花岗岩矿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该文件以邮寄的方式于4月1日告知申请人,4月2日查询邮政寄收文件显示申请人已签收。

被申请人提交了邮政特快邮寄面单照片、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90万吨花岗岩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受理公示截图、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关于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90万吨花岗岩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性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12********516)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华容县XX矿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性评价手续”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要求以信函邮寄纸质文本进行答复。

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了上述邮件。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90万吨花岗岩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受理公示截图、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关于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90万吨花岗岩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性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截图,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邮政特快邮寄面单图片,被申请人提交的邮政特快邮寄面单照片、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90万吨花岗岩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受理公示截图、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关于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90万吨花岗岩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性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4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90万吨花岗岩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受理公示及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关于华容县鼎山矿区年开采90万吨花岗岩加工砂石骨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性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的截图,答复时显然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存在程序违法。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邮寄了环境影响性评价受理及审批决定公告的公示截图,并未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且未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应的审批手续”公开请求进行答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职责。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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