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11号徐某某不服华容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11号
申 请 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黎志良,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智平,华容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股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3月26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属于岳阳市华容县万庾镇****成员,2022年至今因华容县****有限公司采矿经营在申请人所在区域内存在征收,但截止到目前,申请人未见到任何合法的征收文件,为获取相应征收信息,申请人特此申请公开该区域地块合法的征收文件: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征地协议等。
2025年2月12日,申请人以邮寄的方式申请公开上述涉及征收的合法性文件,邮寄单号为:EMS1295949975316。签收信息显示邮件已经于2025年2月12日签收。但是,截止到目前,被申请人未依法予以书面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按期答复的行为违反相应条例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未依法履行相应公开职能。综上所述,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之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快递邮寄单照片及其签收信息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存在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事。华容县****有限公司所在区域目前没有实施征收,申请人申请复议所称的关于申请公开华容县****有限公司所在区域的征收资料不存在,被申请人无法向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综上,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不实,被申请人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某某系湖南省华容县万庾镇****村民。
2025年2月11日,申请人徐某某通过邮政特快快递(EMS1295949975316)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自述因华容县****有限公司采矿经营,申请人所在区域内存在征收行为,但申请人未见到任何合法的征收文件,故申请公开该区域地块合法的征收文件: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复、征地协议等。经查,上述邮件轨迹信息显示,“2025年2月12日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政快递邮寄单及其签收信息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且华容县****有限公司所在区域没有实施征收行为,故征收资料不存在,被申请人无法向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及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职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