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4号肖某某不服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一案行政复议决定
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4号
申 请 人:肖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住 所 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12号
委托代理人:杨德,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中队长,一般代理
申请人肖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经补正后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受理,经过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湖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鱼小虾,经查询被申请人12月14日签收了,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函》及物流截图、投诉举报产品图片2张、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证明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12月18日9时17分已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及具体调查结果会以书面形式邮寄。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人已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举报不予立案。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信回复信》及邮政物流截图、国内挂号信信函收据、短信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其在拼多多购买的湖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小鱼小虾280克”,鱼不能反应真实属性,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024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了上述《投诉举报函》,12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因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通过短信(申请人投诉举报函所载明的联系电话)告知已受理其投诉,并会以书面形式告知调查结果。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信回复信》,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对其投诉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法终止调解。1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了上述《投诉举报信回复信》,申请人于1月13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函》及物流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回复信》及邮政物流截图、国内挂号信信函收据、短信截图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规定,本案被投诉人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华容****,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所提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收到《投诉举报函》,于12月18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已依法履行了告知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处理投诉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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