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5〕2号郑某某不服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立案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5〕2号
申 请 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芳,职务:局长
住 所 地:华容县章华镇书院路12号
委托代理人:丁海文,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中队长,一般代理。
申请人郑某某对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立案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经补正后,于2025年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对其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外婆菜”存在条形码与实际生产商不一致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关于本案是否系以同一事项提起行政复议的问题,投诉和举报的概念、提出者、处理依据均不同。
综上所述,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内重新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能职责。2024年11月0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郑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湘西外婆菜”产品标签标注生产商:湖南****有限公司,而条形码与实际生产商不一致,违反法律规定。
收到该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6日依法通过电话、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已收到,针对投诉予以受理,针对举报,在核查结束后再告知处理结果。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邮寄书面回复申请人。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对投诉举报线索已经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回复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终止调解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一是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立即与被投诉公司联系,依法组织调解,但被投诉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调解失败,故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依法终止调解,申请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二是对其举报亦不符合立案条件。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产品确系该公司生产销售,被投诉举报公司已依法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委托方:湖南****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商:湖南****有限公司,双方的委托加工合同、品牌授权书、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证明双方存在委托生产关系,故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产品的商品条码标注符合相关规定,我局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合法。
综上,申请人提请的行政复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给予反馈回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并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其购买到湖南****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佰味仟寻湘西外婆菜”存在条形码与实际生产商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11月1日收到上述投诉举报。11月6日,华容县市场监管事务中心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转交给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同日,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申请人,针对其投诉,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针对其举报,被申请人将在核查后告知其处理结果。
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湖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佰味千寻外婆菜委托我司生产加工的情况说明》,说明案涉产品是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被举报人生产加工,“佰味仟寻”商标已于2023年9月1日授权给被举报人使用,用于其生产的外婆菜产品,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委托加工协议、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转让证明。经核实,被申请人认定湖南百味千寻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举报人湖南****有限公司存在委托生产关系,被举报产品的商品条码标注符合《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但该产品未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当日即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在2024年12月1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为:1.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标签;2.限期改正制作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签。11月28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其已按被申请人要求全部整改完毕,并提交了整改完成后的产品内袋实物图。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曾因同样的违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其核查处理情况,作出了《投诉举报信回复函》,并于11月2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经查询,该邮件已于12月2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交的“佰味仟寻湘西外婆菜”产品图片、《投诉举报信》、邮寄信封及物流信息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关于佰味千寻外婆菜委托我司生产加工的情况说明》《委托加工协议》《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转让证明》《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改正后的“佰味仟寻湘西外婆菜”产品图片、《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信回复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举报是否立案。
其一,本案被举报人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华容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
其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11月12日即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后,认定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因此于11月28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作出《投诉举报信回复函》,于11月29日将该回复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告知其不予立案决定,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郑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