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4〕16号 申请人邱某某不服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其举报的处理结果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法治办   2024-06-1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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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4〕16号

人:邱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的处理结果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4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于2024年4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内容作出的处理,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其在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的“香辣包菜”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注为2640mg/100g,营养素参考值错误标注为77%,正确参考值是132%,存在标签内容虚假标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申请人产生误导,对申请人身体健康产生影响。申请人认为,在其举报食品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却袒护商家,不对商家进行处罚,属于违法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能。2024年3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华容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辣包菜”存在标签内容虚假标注的问题,要求立案查处。收到举报前,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同一问题,并要求被投诉人给予赔偿。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被投诉人提供了被诉食品的检验报告,证明食品质量合格。案涉“香辣包菜”包装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注为2640mg/100g,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为77%,实际应标注为132%,被诉产品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被投诉人已依法予以改正,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违法行为不予立案。2024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在网络平台依法回复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一是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合法经营手续;二是该公司提供了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该食品经检验合格;三是被申请人针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标注食品标签的行为,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合法。(三)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旨在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并不因此具有要求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的权利,也没有规定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享有复议的权利。举报的作用是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使未来可能的购买者避免利益受损,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其“自身合法权益”,故不立案决定与举报人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辣包菜”包装营养成分表中,钠含量标注为2640mg/100g,营养素参考值标注为77%,实际应标注为13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4年3月12日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被举报产品包装标签标注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

另查明,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就该公司同一产品的同一违法行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后于2024年3月4日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确认案涉产品为被投诉人销售产品。被投诉人现场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备注的标签标示值与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值一致,且检验项目均判定为合格。针对申请人投诉该产品钠含量标注为2640mg/100g,营养素参考值错误标注为77%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12日前改正。被投诉人随即关闭了其经营拼多多店铺。2024年3月4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人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拼多多交易截图、“香辣包菜”包装图片,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拼多多商家后台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被举报人华容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华容县北景港镇,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有进行处理的职责

因申请人就同一违法行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开展了核查,并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因被投诉人已下架了案涉产品,并关停了拼多多店铺,对违法行为予以整改,被申请人因此对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故申请人以相同违法行为提起举报,在被申请人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过处理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法及时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具体到本案则应当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经审查,申请人系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但申请人并非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同时该决定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或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该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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