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4〕15号
申 请 人:彭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
申请人因不服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城东)决字〔2024〕第02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0285号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285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刘某欠申请人儿子李某的钱,李某于2024年4月3日驾车带申请人及其父亲(李某某)到刘某老家要债。因欠款人刘某不愿现身处理欠款事宜,李某、申请人及李某某遂三次进入刘某母亲严某某家庭院静坐,希望逼刘某现身还清欠款。申请人于2024年4月5日因严某某报警,被警察拷到派出所。后被申请人作出了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处罚。申请人认为其是为了索要欠款才在严某某家中静坐,且并未吵闹,申请人一方才是被害者,该处罚不公平、不合理。申请人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第0285号《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申诉、《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李某、李某某及彭某某进入刘某父母家的现场视频资料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儿子李某与华容县章华镇凤形村民刘某存在经济纠纷。2024年4月3日,李某为讨债驾车带父母(李某某、彭某某)到凤形村刘某父母家中静坐,李某随后离开,刘某的母亲严某某报警后,民警通知李某到现场将父母带离。2024年4月5日上午,李某某、彭某某趁严某某院门未锁,进入庭院静坐,严某某再次报警,民警在劝说无效后强制将二人带离。下午14时许,李某强行翻墙进入严某某庭院,将院门打开后让李某某、彭某某进入院内,李某与李某某用铁链将严某某庭院的前后门锁住,之后李某翻墙驾车逃离现场,李某某、彭某某在院内静坐。严某某外出返家后报警,民警再次对李某某、彭某某宣讲法律法规,二人不配合,民警遂剪开铁链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以上事实有彭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处警记录、处警照片、现场周边视频监控证实。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2024年4月5日14时许,被申请人接到严某某报警,当日决定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人彭某某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次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二点关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认定处罚基准第1小点中的情形(2)“非法侵入他人庭院的”规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24年4月6日向申请人彭某某宣告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当日即执行行政拘留,于4月11日执行完毕。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案卷卷宗复印件作为证据进行佐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彭某某,湖北省浠水县人,其与李某系母子关系,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与华容县章华镇凤形村村民刘某存在经济纠纷,李某因无法找到刘某本人,为讨要债务,于2024年4月3日带其父母来到刘某母亲严某某位于华容县章华镇凤形村五组的家中,并让申请人及李某某进入严某某家厨房静坐。当日15时,刘绍和(刘某的父亲)报警称有人在其家中闹事,民警赶到现场后了解情况后,将申请人及李某某、李某劝离。
2024年4月5日上午,申请人及李某某再次进入严某某家中静坐,并将印有刘某身份证、欠条及还款协议合同的横幅悬挂在严某某家门口的树上。严某某发现后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向申请人及李某某宣讲了法律法规,劝说无效后,民警将申请人及李某某强制带离庭院外。同日13时52分,李某驾车带申请人及李某某来到严某某家门口,强行翻墙进入严某某庭院,并将院门打开,让申请人及李某某进入院内,李某与李某某用铁链将严某某家庭院铁门锁住,之后申请人与李某某在严某某家庭院静坐,李某翻墙离开庭院。严某某返回家中后报警,民警到场后对申请人进行了劝离,申请人拒绝离开,民警遂剪开铁链,将申请人及李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
2024年4月5日,被申请人对严某某报警线索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彭某某、李某某及严某某进行了询问,彭某某、李某某陈述了4月3日及5日进入严某某庭院的情况。同时被申请人调取了严某某邻居刘太和家的监控视频,该视频可以清晰看到李某、彭某某及李某某于4月5日私自进入严某某院内。经审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第02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五日拘留及罚款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第0285号《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李某、李某某及彭某某进入刘某父母家的现场视频资料,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接报案登记表》《行政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到案经过》及李某某、彭某某、严某某的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出警视频截图、现场执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光碟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285号《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本案实施处罚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实施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第0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关于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及处罚程序。首先,住宅的物理空间必须是与外界相对隔绝独立的地域空间,该空间足以阻止外界窥视或者探知私人生活、经济、人身秘密,具有人身财产安全保证载体的性质。本案中,严某某的庭院已用围栏及铁门与户外的道路相隔绝,形成独立的住宅空间。同时,根据被申请人对本案调查获取的证据表明,申请人是在未经住宅权利人严某某同意的情形下实施了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且拒不退出的行为,已侵害住宅权利人的居住安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无不当。另李斌长期拖欠申请人儿子李某钱款不还一事,申请人应当依法实现债权,这并不能成为其强行进入严某某住宅的正当事由。被申请人在接到报案后及时处警并予以立案,通过调查询问,查清了案件事实。经审批,向申请人送达了拟处罚决定,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及处罚幅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四十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之规定,认定申请人非法侵入他人庭院,情节轻微,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城东)决字[2024]第02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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