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4〕14号申请人李某某不服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法治办   2024-06-11 16:17
浏览量:1 | | | |

 

 

 

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4〕14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东)决字2024〕第0284号《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东)决字2024〕第0284号《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儿子李某为向刘某讨要欠债,于2024年4月3日带申请人和彭某某到刘某父母家院子里静坐,逼他们还钱。期间刘某的母亲拿菜刀砍向李某,刘某的父亲还躺李某车前面碰瓷,后来他们报警,警察把申请人和彭某某拷走了。申请人一方是受害者,申请人只是讨债没有吵闹,警察暴力执法,作出不合理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了《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证据佐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李某某的儿子李某与华容县章华镇凤形村村民刘某有经济纠纷。2024年4月3日,李某为讨债驾车带父母(李某某、彭某某)到凤形村刘某父母家中静坐,李某随后离开,刘某的母亲严某某报警后,民警通知李某到现场将其父母带离。2024年4月5日上午,李某某、彭某某趁严某某院门未锁,进入庭院静坐,严某某再次报警,民警在劝说无效后强制将二人带离。下午14时许,李某强行翻墙进入严某某庭院,将院门打开后让李某某、彭某某进入院内,李某与李某某用铁链将严某某庭院的前后门锁住,之后李某翻墙驾车逃离现场,李某某、彭某某在院内静坐。严某某外出返家后报警,民警再次对李某某、彭某某宣讲法律法规,二人不配合,民警遂剪开铁链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以上事实有李某某、彭某某、严某某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处警记录、处警照片、现场周边视频监控为证。(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2024年4月5日14时许,被申请人接到严某某报警,当日决定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次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二点关于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认定处罚基准第1小点中的情形(2)“非法侵入他人庭院的”规定,认定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24年4月6日向李某某宣告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当日即执行行政拘留,于4月11日执行完毕。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案卷卷宗复印件作为证据进行佐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湖北省浠水县人,退休后与妻子彭某某到广东同儿子李某生活,李某与华容县章华镇凤形村村民刘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李某为讨债,于2024年4月3日驾车带父亲李某某、母亲彭某某从广东来到华容县刘某的父母家中,试图通过在刘某父母的庭院静坐、悬挂横幅等方式,逼刘某还债。4月3日15时许,刘某的父亲刘绍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一男子带两名老人在其家中闹事,即本案的申请人李某某,以及李某某的妻子彭某某、儿子李某,民警处警后将三人劝离。4月5日上午,李某某、彭某某趁严某某家中无人进入严某某庭院静坐,民警劝离无果强制将二人带出庭院。同日14时许,李某翻墙进入严某某的庭院内,然后将院门打开让李某某、彭某某进入庭院,李某从车内拿出铁链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严某某的前后院门锁住,在其院内悬挂横幅,带着生活用品在院内静坐,李某驾车逃离现场。严某某外出返家后,再次报警,民警到现场对李某某、彭某某二人劝解无效,遂剪开铁链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李某某、彭某某、严某某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处警记录、处警照片、现场周边视频监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东)决字2024〕第0284号《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作出处罚决定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规定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实施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第0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二)关于认定事实的证据和程序。申请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陈述了2024年4月3日,与李某、彭某某去严某某家中讨债被民警劝离,2024年4月5日上午见严某某院门未锁,与彭某某携带帐篷和生活用品在其庭院静坐,被民警劝离,以及同日下午二人再次进入严某某家的庭院,并将两个进出门锁住,在民警劝离未果后将二人抬走的事实,虽申请人所述4月5日下午进入严某某庭院的事实与被申请人所查明的事实不完全一致,但其未经同意非法进入严某某庭院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李某某、彭某某、严某某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处警记录、处警照片、现场周边视频监控可以印证被申请人经接警处警、立案、询问、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作出02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向申请人宣告、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三)关于适用依据和处罚幅度。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认为未经严某某同意进入其庭院静坐,经民警劝阻仍不退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规定的情形,根据《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十二、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庭院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城东)决字2024〕第0284号《华容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