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4〕13号申请人段某某不服华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法治办   2024-06-1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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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

 

华府复决字〔2024〕13号

人:段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华容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人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本府于2024年4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无效。

申请人称:2024年2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申通快递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前说明其提出编号为20240115001-20240115009号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申请人认为上述行为严重违法,遂提出复议。第一,信息公开告知书系国家机关正式公文,被申请人通过申通快递向申请人寄递公文,违反了快递企业不得寄公文的邮政法规定。且被申请人无权作出涉案告知。第二,(2023)湘0611行初542、543号裁判文书曾认定华容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公文,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即不受法律调整,当然无效,故申请人无需在申请书上签名、捺印。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同时亦应对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通快递(运单号:772024888384841)物流信息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华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华容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20240115001-20240115009号)后,工作人员随即按照程序进行了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因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就其提出的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理由,并于当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邮寄给了申请人段某某。

通过调出快递的进度表,显示段某某已于2024年2月24日签收,其本人已确认收到了告知书,故未使用邮政快递并不影响送达已经完成的事实。被申请人主动作为,依法答复完全履行了应尽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作为华容县人民政府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依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回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通快递(运单号:772024888384841)物流信息、段某某邮寄的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20240115001-20240115009号)、挂号信封面复印件(XA22793109314)、挂号信封面复印件(XA22793108014)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6日,申请人段某某向被申请人华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华容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寄了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为20240115001-20240115009号),申请公开华容县人民政府行使政府信息公开职权的相关部门变化情况及职权范围。通过查询邮件轨迹信息,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已代签收邮件。

2024年2月2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通过申通快递邮寄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前对其提出的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理由,逾期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经审查认定不合理的,将不予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落款时间为2024年2月4日,通过查询邮件轨迹信息,该邮件于2024年2月16日揽收,2024年2月24日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未告知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

以上事实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通快递(运单号:772024888384841)物流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通快递(运单号:772024888384841)物流信息、段某某邮寄的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20240115001-20240115009号)、挂号信封面复印件(XA22793109314)、挂号信封面复印件(XA22793108014)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申请9份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是否合法;二是被申请人通过申通快递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华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华容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系华容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其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9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的规定,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公开的理由,并无不当,本府予以认可。

关于焦点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以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第二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及我国国家公文邮寄送达实际做法,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的规定,被申请人通过申通快递邮寄该告知书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规定,且申请人收到该告知书时,已过了告知书载明的说明理由期限,已影响到实际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华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华容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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