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华府复决字〔2024〕12号
申 请 人:苏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其投诉作出的处理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3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经补正后,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内容作出的处理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9日在华容县桥东路336-3号成人用品店铺购买到2盒伟哥,后发现该产品无蓝帽子保健食品标识、无药品生产许可证、无OTC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是假药。随后申请人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查证后,于2024年3月15日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组织调解,由于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一)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仅对其投诉内容作出终止调解的回复,对违法线索未作回复,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为程序合法。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内容为申请人投诉其在华容县章华镇桥东路366-3号成人保健用品店购买的伟哥是假药。被申请人根据投诉内容向申请人进行初步核实,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了购买的记录及相关视频。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到被投诉人经营店铺核实相关情况。经核实,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张其雄,其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产品。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协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初次协商未果。根据现场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华市监责改〔2024〕1002号),责令被投诉人限期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3月13日,工作人员再次进行协商,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赔偿,并向工作人员提交情况说明,称拒绝本次调解。2024年3月15日,工作人员再次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发现被投诉人已停止经营,现场通过电话联系,被投诉人称已停业。因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根据《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的内容,申请人仅提出购买的性保健品无效,要求赔偿,未涉及举报内容,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对投诉内容进行回复,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综上,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华市场监管〔2024〕第1002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9日,申请人在华容县桥东路366-3号成人用品店铺购买到2瓶“硬到底”保健药品,申请人认为该药品是假药,当日便通过12345热线进行投诉。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后,当日即到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被投诉产品。因被投诉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4年3月21日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方可开展经营。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调解情况。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同日在华容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提交了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硬到底”产品图片、“成人保健用品”店铺图片、申请人购买产品过程视频资料、支付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情况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华容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是否合法。
第一,被投诉人华容县桥东路366-3号成人用品店铺经营场所位于华容县章华镇,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
第二,针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调解,因申请人与被投诉人就争议事项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依法开展了核查,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场对被投诉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法对其投诉进行了处理,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电话将调解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在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后,在华容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上提交了处理结果,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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