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4〕10号申请人尹某某不服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法治办   2024-04-25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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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

 

                            华府复决字〔2024〕10号

人:尹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

申请人因不服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刑侦)决字[2024]第0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第0102号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华公(刑侦)决字[2024]第0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9日,某某中学九年级学生陈某、舒某及其家长、学校负责人来到申请人经营的某某中学商店,这两名学生及其家长认定申请人对陈某、舒某有猥亵行为,为澄清事实,申请人立即报警,章华镇城南派出所出警后,民警调出了申请人店内的监控数据。后来,申请人到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了两次调查询问,并如实说明了没有实施猥亵行为的事实。

2024年1月19日,华容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商店内对陈某、舒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并将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事实上申请人没有猥亵行为,理由如下:一是申请人珍惜这份工作,家庭关系和睦;二是申请人在商店工作期间,与师生关系融洽;三是商店内全覆盖的监控视频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四是2023年12月1日舒某到商店购买商品,因怕学生烫伤,申请人就走到货品前帮她们装食品,当时人很多,申请人就将舒某扒拉了一下,让出位置。2023年12月14日,舒某、陈某来商店购买商品,因找零一事说了让她们听起来不舒服的话,她们就把商品一挥,气冲冲的就走了;五是12月1日申请人与舒某有接触,学生当天未跟家长说,到12月18日才向学校反映;六是学生家长看了视频后态度有改变。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0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尹某某在华容县章华镇某某中学商店工作,2023年12月1日上午,尹某某趁校内学生进店购物之机,对该校女学生舒某(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了猥亵行为。该事实有尹某某、舒某等8人询问笔录,以及该校课程安排表、到案经过为证。同年12月15日上午,尹某某趁校内学生进店购物之机,对该校女学生陈某(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了猥亵行为。该事实有尹某某、陈某等7人询问笔录、方某某与陈某聊天记录、该校课程安排表、陈某出现在小卖部的视频资料、《到案经过》为证。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3年12月19日10时,华容县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称,有人在某某中学小卖店内吵闹。华容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警,经了解系某某中学2101班学生舒某及陈某的家长怀疑各自的女儿被小卖店老板尹某某猥亵。因该警情涉及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取证人员较多,华容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立即上报刑侦大队进行前期取证工作。2023年12月29日华容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受理该案件,2024年1月16日华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传唤尹某某到华容县公安局配合调查。2024年1月19日,华容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猥亵行为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当日华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处罚决定向违法行为人尹某某进行宣告并送达。2024年1月19日至2月29日对尹某某的行政拘留执行完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适当。本案中尹某某涉嫌猥亵两名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华容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四点关于猥亵行为的认定处罚基准第2小点中的情形(3)“猥亵未成年人的”的规定,决定对尹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四)申请人请求撤销0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部分证人证实申请人尹某某在某某中学小卖店工作(收钱)时有摸女生手的习惯,且尹某某作为成年男性触摸未成年女性的腰部动作不属于正常生活逻辑所允许的,未成年女性腰部属于特殊部位,成年陌生男子与未成年少女不管有什么纠纷,或有需要提示的事情,正常反应都不是触碰未成年女性的腰部。对于本案中不同的受害未成年女性,尹某某采用的方式相似,虽猥亵行为隐蔽,但在该案中被害人舒某有三名同学为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陈某虽当场没有目击证人,但陈某当天就将该情况与家长、同学、老师反映,符合正常未成年女性被猥亵的心理及行为状态。0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到案经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制碟说明》,以及尹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尹某某、陈某、舒某、卜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成某某、方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等人询问笔录,方某某与陈某聊天记录、某某中学课程安排表、小卖店监控视频刻录的光碟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尹某某,湖北省洪湖市人,系华容县章华镇某某中学校内小卖部经营者。2023年12月19日10时许,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接到匿名报警后,随即安排城南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地某某中学处警,经民警了解,系该校学生舒某及陈某的家长怀疑各自的女儿被小卖部经营者尹某某猥亵,在小卖部发生争吵。民警调取了店内监控视频,并将警情报告给公安局刑侦大队,由刑侦大队进行前期取证工作。

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陈述了2023年12月1日在其经营的小卖部将双手放在舒某腰部将其扒拉开的经过,以及2023年12月15日在其经营的小卖部用手扒了陈某右侧肩膀,让她让路的经过。2023年12月29日,城南派出所受理舒某、陈某被猥亵一案。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被申请人依法询问了当事人舒某、陈某,以及该校学生高某某、卜某某、黄某某、成某某、方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和该校老师张某某。舒某、陈某分别向被申请人陈述了被申请人尹某某双手摸腰部的经过,高某某、卜某某、黄某某分别向被申请人陈述了其看到申请人尹某某双手放在舒某腰部并掐了一下的动作,成某某、方某某分别向被申请人陈述了其未看到申请人尹某某摸陈某腰部,是听陈某说了她被尹某某摸了腰部,刘某某、叶某某分别向被申请人陈述了其听说舒某、陈某被申请人尹某某摸了腰,以及刘某某自述被尹某某摸手的经过。该校老师张某某向被申请人陈述了舒某、陈某的母亲向其反映各自的女儿被尹某某摸了,以及听说尹某某在学校传播舒某、陈某品德不好的经过。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23年12月1日的监控视频录像,可以清晰看到在小卖部内,申请人尹某某在舒某身后,将双手放到舒某腰部将其往左边推的动作。

2024年1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0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十日拘留已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0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到案经过》,以及尹某某、陈某、舒某、卜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成某某、方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0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关于本案实施处罚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法定职责,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格主体。

关于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和程序。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的“舒某背对着我站在麻辣烫桌子前面,我就用双手这么扒了一下她的腰部,把她扒到一边”,与当事人舒某以及证人卜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所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被申请人调取的监控视频录像可以看到申请人双手分别放在舒某腰部两侧,并将其往左边推的动作。申请人辩称做出该行为是为了避免学生被烫伤,才去将舒某扒开让出位置。本府认为,异性之间触摸腰部应当属于较为亲密的关系,本案申请人尹某某与当事人舒某之间并不存在亲密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可以通过说话或者拍打肩部等方式要其让开的,而申请人却采取了用双手放在其腰部将其挪开的方式,一是在外人看来行为过于亲密,二是让当事人舒某感觉被侵犯,该方式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申请人所作辩解,本府不予采纳。陌生异性之间应当以常人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触摸未成年少女舒某腰部的行为构成猥亵,有视频录像、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本府予以认可。另外,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对未成年少女陈某实施猥亵,本府认为证据不足,在此予以指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处罚前告知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以及处罚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五十四、猥亵的行为“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1)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的;(2)猥亵孕妇的;(3)猥亵未成年人的;(4)多次猥亵他人,或者一次猥亵多人的;(5)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他人的;(6)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申请人尹某某猥亵未成年人,情节恶劣,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作出的华公(刑侦)决字[2024]第010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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