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华府复决字〔2024〕9号
申 请 人:勾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针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9日,申请人花了8.3元在拼多多店铺购买了一包规格为180g/包的莴笋,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是湖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收到该产品后,依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计算系数发现该产品营养表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2024年2月14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申请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理由有:一是产品营养成分表能量标注错误,二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立案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拼多多交易页面截图、“满坛香脆莴笋”产品图片、《投诉举报函》及邮寄信封、《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信回复函》等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勾某某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于2024年1月4日通过电话、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待核查结束后再告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随后,被申请人对湖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了案涉产品系该公司生产,根据该公司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案涉食品的检验报告,案涉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检验报告一致。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4“企业可以根据产品检验报告标注营养成分”的规定,该公司的标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及不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是经核查,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不安全问题,申请人仅凭主观认识投诉该食品依据不足。因被投诉公司不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符合规定。二是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同时该公司提供了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了该食品为合格产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决定符合规定。(三)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旨在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并不因此具有要求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的权利,也没有规定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享有复议的权利。举报的作用是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使未来可能的购买者避免利益受损,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其“自身合法权益”,故不立案决定与举报人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投诉举报信回复函》《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回复申请人的通话截图及短信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毛某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0日收到后,于2024年1月4日以电话和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并表示举报处理结果待核查后告知。
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湖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了案涉产品系该公司生产,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发现,案涉产品包装标注的能量数值和检验报告中的能量检测结果一致。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认为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同时现场核查也未发现违法行为,因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2月3日将《投诉举报信回复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拼多多交易页面截图、“满坛香脆莴笋”产品图片、《投诉举报函》及邮寄信封、《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信回复函》,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回复函》《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回复申请人的通话截图及短信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毛某飞的身份证复印件、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第一,本案被投诉举报人湖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华容县南山乡青山村五组,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具备处理权限。
第二,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并且,被申请人已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告知职责。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经审查,申请人系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但申请人并非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同时该决定也未增加申请人的义务或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因此该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府决定:驳回申请人勾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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