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华府复决字〔2024〕8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9日针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其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通过湖南省省长信箱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管辖地经营者存在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等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进行查处,并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对其投诉进行了回复。(三)被申请人存在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调解,不符合程序规定,也未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涉嫌失职和包庇行为。(四)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被投诉人生产的香辣海带丝主要加工原料及配料精炼植物油均会提供脂肪,但该产品脂肪标注却为0克,故可以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标注行为,否则,该标注可以佐证其配料表未按照含量高低排序的事实。被申请人只就标签营养成分表的问题进行了答复,未就配料表是否以含量高低排序进行调查并回复,属于答复主要事实不清。(五)被申请人未经深入客观调查,仅以个人主观意见作为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六)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其投诉。申请人作为普通消费者,食品营养成分表数值是供消费者参考营养价值的唯一依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造成消费者营养摄入不均衡,其合法权益已遭侵害,且被申请人不能证明申请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立案,故被申请人适用依据错误。
申请人提交了湖南省省长信箱来信内容及处理回复截图、“湘满天香辣海带丝”产品图片、万某某连锁超市榔梨保家17店购物小票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通过湖南省政府省长信箱投诉举报湖南洞庭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以证明食品质量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案涉产品预包装的营养成分表标注顺序没有错误。即使标签标注营养成分存在瑕疵,也与食品不安全不是同一概念。食品标签瑕疵不必然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标签标识影响了食品安全或对其造成了误导,故申请人投诉举报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另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在网络平台上依法答复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了投诉举报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不受理、不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其一,因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消费者身份,故投诉不予受理。一是申请人仅以个人主观认识为标准,未进行检验检测即认定案涉食品不安全,证据不足;二是其提供的超市购物小票内容与案涉食品品名不一致,不能证明案涉产品系申请人购买;三是被投诉人不认可投诉亦不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其二,申请人举报亦不符合立案条件。一是被投诉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二是被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是合格产品,且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人违法行为;三是申请人提供的依据不能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其举报产品标注顺序错误情况不实,且能量标注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合法。(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法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作出处罚,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并不因此具有要求行政机关针对举报事项作出具体决定的请求权,也没有对举报处理结果不满而享有复议或诉讼的权利。举报的作用是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避免未来可能的购买者利益受损,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其自身合法权益,故不立案决定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申请资格。
被申请人提供了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华容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页截图、《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网友在省长信箱留言的回复》、与申请人的通话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委托书》、赵培林身份证复印件、李必南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关于我司香辣海带丝配料添加比例的情况说明》、“湘满天香辣海带丝”产品图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网页的省长信箱进行投诉,投诉举报湖南洞庭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海带丝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投诉了两个问题,一是案涉产品存在配料表标注顺序错误,二是虚标脂肪含量。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华容县12345热线管理办公室转交的《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
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人湖南洞庭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被投诉人向申请人提供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关于我司香辣海带丝配料添加比例的情况说明》。同日,被申请人以案涉产品的标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且投诉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处理情况。2023年12月19日上午9点05分,被申请人在华容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上传了处理结果,内容为:2023年11月23日,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洞庭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核实被投诉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案涉产品脂肪含量为0.4g/100g,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6.3的规定,案涉产品脂肪含量标示为0,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反应的情况不属实。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依法不予受理。由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举报依法不予立案。该处理意见已于2023年11月23日告知当事人。同日下午17点17分,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回复到“省长信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省长信箱来信内容及处理回复截图、“湘满天香辣海带丝”产品图片、万某某连锁超市榔梨保家17店购物小票,被申请人提供的岳阳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督办单、华容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页截图、《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网友在省长信箱留言的回复》、与申请人的通话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委托书》、赵培林身份证复印件、李必南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关于我司香辣海带丝配料添加比例的情况说明》、“湘满天香辣海带丝”产品图片、《不予立案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综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两点:一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不予受理是否合法,二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不予立案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本案案涉产品的生产厂家湖南洞庭某某有限公司位于华容县三封工业园,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具有处理权限。根据被投诉举报人提交《关于我司香辣海带丝配料添加比例的情况说明》,案涉产品的配料添加比例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规定。同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1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使用“份”的计量单位时,也要同时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界限值的规定,脂肪的“0”界限值(每100g或100mL)≤0.5g。被投诉举报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上显示案涉产品脂肪含量为0.4g/100g,小于0.5g,其标签标示脂肪含量为0g,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以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与投诉举报人之间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并且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了投诉人。
关于焦点二,根据焦点一可知,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两个问题,经查证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据上述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填写了《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不予立案审批表》,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19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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