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4〕7号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计算其1996年至2001年6月工龄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法治办   2024-03-22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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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

 

                            华府复决字〔2024〕7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计算其1996年至2001年6月工龄不服,本府于2024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经补正后,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华容县原邮电局乡镇电话管理所下岗职工同等待遇计算工龄。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20日给申请人办理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中有关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被申请人非法否定了申请人县属以上大集体下岗职工的身份,致使申请人退休时没有得到原单位下岗职工同等待遇,从而丧失了1996年至2001年6月的工龄。申请人于1984年7月开始在原华容县桃花山乡政府做电话总机话务员,1985年11月4日申请人被录用为县属以上城镇集体职工,并被分配至原华容县桃花山乡政府。之后申请人被陆续调至原华容县幸福乡政府、终南乡政府做电话总机话务员,直至2001年6月原华容县邮电局改制撤销下岗。申请人在原华容县邮电局共计工作了16年11个月。华容县实行社保统筹后,到申请人2001年6月买断期间,原华容县邮电局乡镇电话管理所未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导致被申请人没有认定其下岗职工身份,上述阶段工龄没有得到认定。但申请人原单位下岗职工此阶段工龄都在“岳阳市政府广场维权”后都得到了认定。综上所述,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部分人事档案资料和《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拟证明其观点(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龄认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政策正确。首先,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原华容县邮电局乡镇电话管理所没有为申请人李某某参保缴费,事实清楚。其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明确,解决为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问题,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坚持参保缴费机制。申请人李某某没有尽相应的缴费义务,就不能享受相应被认可工龄的权利。《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规定,“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情况据实记录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未缴费、且未明确处理办法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属于应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依据以上两个文件,作出不予认定申请人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缴费年限,适用政策依据正确。(二)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没有依据。申请人认为其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工龄不被认可是因其集体企业职工身份不被认可导致的,该理由没有事实依据。首先,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认可,只影响1996年1月之前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认定与否。被申请人在《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已认定申请人137个月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即被申请人已认定申请人的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其次,1996年1月以后工龄的认可,取决于期间的参保缴费情况。因为申请人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没有参保缴费,所有没有被认定工龄。综上,请求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龄认定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登记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女,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68年9月8日,人事档案上的出生日期为1968年7月8日,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经原华容县桃花山乡人民政府推荐、原华容县邮电局考核上报,原华容县劳动人事局同意录用为集体职工,华容县公安局同意转为城镇户口,任职于原华容县乡镇电话管理站,先后在原华容县桃花山乡、幸福乡、终南乡人民政府从事话务员工作,2001年6月单位改制下岗时,所在单位以货币形式买断了申请人的工龄。2011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申请人李某某在湖南盈田米业公司工作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共计缴纳9年2个月养老保险费。后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2年7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2023年11月申请人本人前往被申请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华容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县阳光政务大厅)办理退休手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登记表》上“业务经办人初审意见为:该申报人员招工乡镇电话站职工,因单位漏报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现经本人申请及相关档案资料,按企业大集体职工身份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相关程序申报审批。(1984年7月至1995年12月大集体视同年限)”,社保中心主任、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意见均为同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申请人退休前单位为“华容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间为2023年7月1日,建帐时间1996年1月,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集体企业工作月数137,视同缴费月数0,实际缴费月数141,缴费月数合计141,待遇发放起始时间为2023年8月,个人缴费年度为2011至2023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集体企业核定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应发基本养老金合计1756.46元。

另,华容县自1996年1月起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其中显示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无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在听取意见阶段,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补充说明书,提出了下岗职工身份认定、退休年龄、过渡性养老金以及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买断期间的工龄问题。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说明书、部分人事档案资料、《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被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登记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工龄是否应当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华容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工龄认定的法定职权。

本案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按华容县原邮电局乡镇电话管理所下岗职工同等待遇计算工龄,本府根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在听取意见阶段提交的书面补充说明,认为申请人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所核定的退休待遇有异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纳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劳动计划和转迁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审批表》上,原华容县劳动人事局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录用为集体职工”,因申请人1984年8月至2001年6月未参保,且原华容县邮电局已买断申请人的工龄,申请人直至2011年11月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11月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时,被申请人认为其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规定的退休政策,该文件第二点规定“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按照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达到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申请人属于该文件下发前未参保,下发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类型,被申请人依据该文件对申请人1996年之前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进行核定,按照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核发基本养老金,符合规定。

依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中“一、补缴办法(一)关于单位及职工,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情况据实记录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未缴费、且未明确处理办法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规定,因申请人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并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该时期工龄与县属及以上集体单位下岗职工身份并无关联,故申请人请求认定该期间的工龄没有事实依据,虽申请人称1996年1月2001年6月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系相关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导致,但该理由并不能作为被申请人须认定其1996年至2001年6月期间工龄的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登记表》上参保人未签名确认,经审理查明,虽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但核对个人信息和确认参保性质是参保人的权利,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312日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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