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华府复决字〔2024〕6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剥夺其县属以上集体单位下岗职工身份一案,本府于2024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经补正后,本府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县属以上集体单位下岗职工退休政策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20日给申请人办理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中的相关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申请人1984年7月开始在华容县桃花山乡政府做电话总机话务员(临时工),1985年11月4日录用为县属以上城镇集体职工,申请人档案中招(转)工表格为华容县劳动人事局提供的《纳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劳动计划和转迁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审批表》,1997年至2001年6月单位改制下岗,期间在桃花山乡政府、幸福乡政府、终南乡政府做过电话总机话务员,此段工龄长达16年1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为缴费年限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湘劳(1985)258号和(2006)13号有关文件关于集体单位职工的工龄计算“1、县属以上城镇集体,其职工的工龄计算,基本上与全民所有制职工相同”的规定,申请人应属于县属以上大集体下岗职工。因此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部分人事档案资料和《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拟证明其观点(证明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职工身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李某某1984年7月在桃花乡电话所从事电话员工作,1985年11月录用为集体职工,1986年12月转正(定级),1986年12月在乡镇集体电话管理所从事话务员工作。申请人未参保缴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湘劳人险〔1985〕258号文件规定,1996年1月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湘政办发字〔2006〕12号文件第二条“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达到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养老金之和”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明确申请人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身份,11月6日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事实清楚,适用政策正确。(二)申请人提出的事实没有依据。根据《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被申请人认定了申请人137个月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1984年8月至1995年12月),核定养老金814.47元,即认定了申请人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申请人所述剥夺其县属以上集体单位下岗职工身份没有依据。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身份认定。
被申请人提供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字〔2006〕12号)、《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登记表》、《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等证据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女,居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68年9月8日,人事档案上的出生日期为1968年7月8日,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0月经原华容县桃花山乡人民政府推荐、原华容县邮电局考核上报,原华容县劳动人事局同意录用为集体职工,华容县公安局同意转为城镇户口,任职于原华容县乡镇电话管理站,先后在原华容县桃花山乡、幸福乡、终南乡人民政府从事话务员工作,2001年6月单位改制下岗时,所在单位以货币形式买断了工龄。申请人自2011年11月起在湖南盈田米业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为其缴纳了9年2个月职工社保,2021年该公司倒闭后,申请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2年7个月职工社保。
2023年11月申请人本人前往被申请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华容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县阳光政务大厅)办理退休手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登记表》上“业务经办人初审意见为:该申报人员招工乡镇电话站职工,因单位漏报一直未参加养老保险,现经本人申请及相关档案资料,按企业大集体职工身份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相关程序申报审批。(1984年7月至1995年12月大集体视同年限)”,社保中心主任、局分管负责人审批意见均为同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申请人退休前单位为“华容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间为2023年7月1日,建帐时间1996年1月,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集体企业工作月数137,视同缴费月数0,实际缴费月数141,缴费月数合计141,待遇发放起始时间为2023年8月,个人缴费年度为2011年至2023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集体企业核定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应发基本养老金合计1756.46元。
另,华容县自1996年1月起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其中显示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无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在听取意见阶段,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补充说明书,提出了下岗职工身份认定、退休年龄、过渡性养老金以及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买断期间的工龄问题。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补充说明书》、部分人事档案资料,《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府认为:本案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按县属及以上集体单位下岗职工退休政策核定养老金,实际上被申请人已按照县属及以上集体单位职工退休政策为申请人核算的基本养老金,申请人因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全面,方才提出了上述行政复议请求。本府根据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以及在听取意见阶段提交的书面补充说明,认为申请人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所核定的退休待遇有异议,并且存在三个方面的争议,一是申请人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工龄是否应当计算,二是申请人自1984年8月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龄是按集体企业工作月数计算还是按照视同缴费月数计算,三是申请人的退休年龄是按年满50周岁还是年满55周岁。
关于焦点一,1996年我县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申请人在此之前的工龄,如按照集体企业工作月数计算,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集体企业核定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如按视同缴费月数计算,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退休前缴费年限直接挂钩,申请人缴费年限自2011年至2023年,缴费月数141个月,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无缴费记录,虽申请人称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所在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系相关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导致,但该理由并不能作为被申请人须为其认定为工龄的依据,因1996年1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工龄认定不存在争议,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核算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存在争议。
关于焦点二,根据焦点一可知,关于申请人退休待遇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的系其基本养老金第三部分组成是按集体企业核定养老金还是按过渡性养老金核定。申请人提交的《纳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劳动计划和转迁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审批表》上,原华容县劳动人事局的审批意见为“同意录用为集体职工”,因申请人1984年8月至2001年6月未参保,直至2011年11月才以民办私企职工身份新参社保,2023年11月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时,被申请人认为其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字〔2011〕12号)规定的退休政策,该文件第二点规定“城镇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达到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计发的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核定养老金之和”,申请人属于该文件下发前未参保,下发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类型,被申请人依据该文件对申请人1996年之前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进行核定,按照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核发基本养老金,符合规定。
关于焦点三,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中“二、待遇计发(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字〔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被申请人依据湘政办发字〔2011〕12号规定为申请人办理退休,那么退休年龄应按照湘政办发字〔2011〕12号规定执行,而不能适用申请人所称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中“(十)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按照55周岁为申请人办理退休,符合规定。
另,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人员登记表》上参保人未签名确认,经审理查明,虽对申请人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但核对个人信息和确认参保性质是参保人的权利,本府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预发核定表)》。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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