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府复决字〔2024〕4号申请人吴某某不服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法治办   2024-02-09 16:03
浏览量:1 | | | |

 

 

 

华容县人民政府

 

                            华府复决字〔2024〕4号

   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吴某某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岳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623290037668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岳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623290037668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8月14日在华容县佳好电动车行用18000元购买了一辆四轮老人代步电动车,手续齐全。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驾驶案涉车辆上街,后即被交警没收并罚款。申请人称其常年忙于农事,不经常用车,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告知其老年代步车不能上道路行驶,并表示若案涉车辆不能上道路行驶,政府部门应当管理源头工厂和车行,而不是处罚购买者,且认为处罚决定过重,其无法负担,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岳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623290037668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及老年代步车。

申请人提交了《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岳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623290037668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蓄电池观光车整车合格证明拟证明其观点。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2月19日13分,申请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印有“绿灯行”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华容县华鲇路工农桥转盘路口时,华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综合执法中队民警示意该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等相关证件,经检查发现申请人吴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车辆未注册,且未购买交通强制保险。因申请人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且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定期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违法,被当场查获,被申请人当场对其开具了编号为430623380021385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申请人吴某某,将案涉车辆扣留至交警大队停车场,并口头告知其到县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罚及相关事项。(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驾驶的四轮小型新能源汽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术语和定义中3.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3.2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的规定,该车属于机动车。另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十七条、十九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适当。对于申请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于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于申请人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133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决定处以2530元。(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依据。对申请人的罚款是依法作出的,不能退还。案涉车辆是申请人吴某某本人自愿申请报废。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430623380021385)、《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岳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6232900376680号]、《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报废汽车回收登记表》《领导审批表》《结案审批表》、现场照片、《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查获经过》、民警执法照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车辆报废申请报告》、湖南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证查询记录、蓄电池观光车整车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等证据拟证明其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9日9时13分,申请人驾驶车架号为000000的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华容县华鲇路工农桥转盘路口时,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申请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等相关证件。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吴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车辆没有注册登记,并且未购买交通强制保险。因申请人涉嫌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并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证信息,被申请人未查询到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被申请人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案涉机动车,并告知申请人到华容县交警大队处罚中心接受处罚。办案民警在返回交警大队后补办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手续,同时,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19日11时32分,申请人主动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承认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以及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事实。同日,针对申请人的三项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的罚款数额、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权。申请人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因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七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1000元罚款处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罚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给予1330元的罚款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53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19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日已缴纳罚款。

另查明,绿灯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合格证显示申请人所购车辆为合格车辆,发证日期为2018年8月14日,最高车速≧40km/h。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因案涉车辆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已向被申请人申请车辆报废,目前南县物通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已将案涉车辆回收作报废拆除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岳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623290037668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蓄电池观光车整车合格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430623380021385)、《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岳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6232900376680号]、《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报废汽车回收登记表》《领导审批表》《结案审批表》、现场照片、《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查获经过》、民警执法照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车辆报废申请报告》、湖南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证查询记录、蓄电池观光车整车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关于实施处罚的主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有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关于事实认定及证据。本案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术语和定义中3.1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3.2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的规定,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后被申请人调查湖南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未查询到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且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调查询问中承认其未取得驾驶证、案涉车辆未依法注册登记及未购买交强险的事实,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处罚依据及裁量幅度。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及《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2022)违法代码10050“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处10日拘留”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1000元罚款处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九)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规定,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连续三年无责的最低保险费用为665元的标准,决定对申请人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给予1330元的罚款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罚款2530元。所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关于作出处罚的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发现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后,当日即决定予以立案查处,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人按照一般程序立案调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案调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也已按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拟对其作出处罚的数额、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023年12月19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5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另申请人在车辆报废申请报告上已签字确认“自愿将此车申请报废”,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前,案涉车辆已作报废拆解处理,申请人请求退还案涉车辆,没有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岳公(交)行罚决字〔2023〕4306232900376680号《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四)安装号牌违反规定的;

(五)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六)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七)客运车辆、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牌号不清晰的;

(八)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临时号牌的;

(九)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未取得临时号牌以及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上道路行驶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